重庆,一位家长发现孩子从学校门口超市买回来的4元的零食已经过期了,气得要求超市老板退钱,并赔偿1000元。老板却称可以退钱,但孩子都没吃零食,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所以不同意赔偿1000元。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这位家长将超市告上了法院。(来源:裁判文书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今年4月份,颜某去接女儿放学时,女儿说要去学校门口的超市买点零食。一向疼女儿的颜某虽然知道这次又要买垃圾食品了,但也没有阻止。之后,女儿在超市花了4元钱,买了一包小零食。 回到家后,颜某准备去做饭,让女儿乖乖写作业。女儿则先准备尝尝刚买的零食,但因为打不开包装,就求助了颜某。 颜某准备用剪刀剪开包装,而在剪的过程中,他习惯性的看了眼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只见包装上印着“生产日期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9个月。这么算下来,实际保质期已过了10天。 颜某十分气愤,超市居然敢卖过期食品,这不是拿学生的健康开玩笑吗?颜某让女儿安心在家写作业,然后返回超市向老板讨要说法。 老板十分轻松地说要帮忙退掉,只字不提赔偿一事。颜某见老板想要蒙混过关,于是直接提出要1000元赔偿。 这下老板忍不了了,他怒怼颜某说:“就4块钱的东西,至于吗?又没吃出问题!” 颜某却表示:“非得要吃出问题才能索赔?哪条法律规定的?这边来买东西的都是孩子,你们居然卖过期食品,还有理了?” 然而老板死活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4元钱,还表示这货可能是其他地方买的。 颜某虽然不是惹事的主,但这个关系到女儿和其他孩子的健康,所以他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超市,不仅要求退还4元货款,还要求超市必须赔偿1000元。 法院经调查发现,涉事零食的确出自涉事超市。 这时超市一方突然辩解称:“可能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肯定不是要故意卖过期货,这不是什么大事,没必要如此较真。” 那颜某到底该不该较真呢? 我们相信,在学校门口开超市却售卖过期食品,大概率是超市员工疏忽大意的。毕竟对于卖给学生的东西,家长都会特别关注,一旦闹出点什么,对超市的形象和口碑都有极大影响。 《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家有义务定期检查商品是否过期。 本案中,超市未仔细检查货架上的商品是否过期,法律上就认定超市存在明知故犯的行为,所以一般是要承担责任的。 换言之,我不是故意的这句话,在食品安全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既然现在确定了颜某女儿购买的4元零食出自涉事超市,那超市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 由此可见,只要是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有权主张10倍赔偿。至于是否产生损害结果,并不影响消费者索要10倍赔偿,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应当退还颜某4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最后,也许会有人同情超市,说偶尔的失误应该谅解,但学校附近的小吃店或超市,就是孩子们的“第二食堂”,如果因为卖过期食品,导致孩子的身体出现问题,那后悔都来不及。 在孩子的健康面前,没有“小事”,更没有“侥幸”。1000元赔偿对颜某或超市来说,或许不算巨款,但颜某的积极维权行为,足以让超市今后会更加重视货品的检查,这不仅是保护了颜某的孩子,同样也保护了其他学生。此举乃大义!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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