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36岁的已婚女子张某,为了偿还债务、满足虚荣,竟冒充“表妹”与闺蜜的弟弟恋爱,在短短五个月内以“公司周转”“弟弟住院”为由,18次骗取21.53万元。 张某因生意失败、债主追讨,陷入困境。一次聚餐,当听说闺蜜石某玲的弟弟石某豪27岁尚未结婚,正在寻觅对象时,她心生歹念。饭桌上,她一边寒暄,一边暗中打量这个单纯、腼腆的年轻人。几天后,张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小号,谎称自己是石某玲的表妹,在武汉当老师,主动加了石某豪。 聊天刚开始,她表现得落落大方,从兴趣爱好聊到生活理想,谈吐得体、言语温柔。短短几天,石某豪就对这个“表妹”心生好感。张某利用心理暗示,时常说一些“一个人漂泊在外,很羡慕有依靠的人”之类的话。渐渐地,石某豪陷入了这场虚拟爱情的温柔陷阱。 不久,他们在线下见面。张某打扮年轻,举止得体,石某豪毫无防备,误以为遇到了真爱。恋爱期间,她多次表达“家庭困难”,第一次借钱时,她编造父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石某豪立刻转账。接着是“弟弟摔伤急需手术”“装修差钱”等理由,每一次都合情合理、情感牌十足。 从5月到10月,石某豪18次转账,总计21.53万元。他相信爱情,更相信自己看中的“善良女孩”,直到有一天,他需要急用钱,向张某要回部分借款,却发现对方开始逃避。消息不回、电话不接、甚至人间蒸发。 10月2日,石某豪在家聚餐时,提及“女友表妹”的事,姐姐石某玲听后心头一惊——她并没有什么“表妹”在武汉。两人越聊越觉得不对劲。石某玲立刻联系张某当面对质。当“女友”出现在面前时,石某豪彻底懵了:眼前的人,竟是他姐姐最信任的朋友。 张某知道纸包不住火,只能承认一切。她声称被骗的钱部分用于还债,其余用来购买奢侈品,“那时候太虚荣,觉得花别人的钱不心疼。”最终,石某豪报案,警方在掌握转账记录、聊天证据后,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刑拘。 从法律层面看,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司法解释标准,一般指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张某五个月内骗得21.53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她多次实施诈骗,手段隐蔽,社会影响恶劣,将被从重处罚。 在构成要件上,她具备了典型的诈骗特征: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明知无力偿还债务,仍虚构恋爱身份,为骗取钱财制造谎言。其二,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她通过虚构“表妹身份”、伪造家庭困难等虚假事实,让受害人陷入误信。其三,结果上造成财产损失。石某豪18次转账,经济损失真实存在,且有完整证据链。 需要注意的是,张某虽未使用暴力,但其行为通过情感欺骗获取经济利益,属于典型的“情感型诈骗”。这类犯罪常以感情为诱饵,受害人因信任放松警惕,甚至主动转账,法律上仍视为诈骗。 在刑事追责之外,张某的行为也暴露了现代社会中情感诈骗的隐秘路径。相比传统“假投资”“假中奖”,感情诈骗更具欺骗性和毁灭性。受害者往往出于信任,主动掏钱,甚至不愿报案,直到彻底清醒时,才发现“爱情只是骗局”。警方在多起案件中指出,网络恋爱诈骗呈高学历化、女性化趋势,犯罪者往往精于心理操纵,利用人性弱点实施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张某的身份更具讽刺性。她是已婚妇女,还是受害人姐姐的闺蜜。这种“熟人式诈骗”让人防不胜防,也让司法实务更重视社会信任关系的保护。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多强调:利用熟人信任实施诈骗,属从重情节。 目前案件仍在侦办阶段,张某已被刑事拘留。若经法院判决成立,她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事量刑惯例,结合其金额、次数、主观故意及自首态度,预计刑期将在五年至七年之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赃退赔。 从法律的角度,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公众——在涉及金钱的感情关系中,信任不是法律屏障。无论恋爱多久,无论多甜蜜,只要开始频繁“借钱”,就该提高警惕。感情不能成为转账理由,爱情更不能成为犯罪遮羞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