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75岁老人患有严重哮喘,连走到小区门口都喘不上气,独自住在某老旧小区

洋仔说法 2025-11-21 17:15:28

河南郑州,一75岁老人患有严重哮喘,连走到小区门口都喘不上气,独自住在某老旧小区。大女儿声称“不要财产”,欲与她断绝关系。小女儿身有残疾,自身难保。老人曾晕倒在家门口两小时后才被邻居发现,自此担心自己某天悄无声息地离开。无奈之下,老人发布了一个视频,声称:全网寻找一个能陪她说话、帮她买菜的“干女儿”,并承诺将市中心一套两居室和40万存款留给对方,每月还会支付三千元作为照料酬劳,只求一份可靠的照顾与真心的陪伴。老人还特别强调自己脾气很好。   75岁马阿姨的家里,堆满了杂乱的物品,药瓶、旧报纸、未拆封的快递盒。   马阿姨苦笑着说:“走路100米都喘不上气,家里乱得没力气收拾。”哮喘病像一条无形的锁链,将她困在这间两居室的房子里。   每天早上,马阿姨需要花半小时才能从床边挪到厨房,给自己倒一杯温水,吞下几粒药片。   医生叮嘱她“少动多静”,但静下来时,孤独便如潮水般涌来。   马阿姨的人生并非一直如此,年轻时,她在纺织厂工作,是车间里的“一把好手”。后来婚姻破裂,她独自拉扯两个女儿长大。   大女儿去了外地工作,二女儿因先天疾病落下残疾,生活难以自理。   马阿姨说:“那时候总觉得日子有盼头,女儿们成家了,我就能享福了。”   不料,大女儿突然减少了联系,从每周一次电话,到每月寥寥数语,最后连春节都没回家。   马阿姨尝试追问原因,只得到一句冰冷的回应:“你的财产我不要了,我们断绝关系吧。”   至于为什么,马阿姨摇头叹息:“我真不知道……或许是我老了,成了负担。”   二女儿今年40多岁,住在城郊的福利社区,马阿姨曾去看望她,见女儿艰难地扶着轮椅做饭。   马阿姨意识到,二女儿连自己都顾不好,自己去夜市拖累了二女儿。   有一次,马阿姨因哮喘发作晕倒在家门口,幸好邻居及时发现,送她去了医院。   醒来后,马阿姨第一次感到了死亡的恐惧,但哪天倒在路上,连个收 尸的人都没有……   马阿姨试着给大女儿打电话,对方接起后冷冷道:“我自己没工作,怎么管你?非要逼我成精神病吗?”   第二次通话时,大女儿更是直言:“随便你找干女儿,那是你的东西,我管不着。”   无奈之下,马阿姨联系了记者,尝试找一个可以陪伴自己的“干女儿”。   在镜头前,马阿姨抹着眼泪说:“我不图干女儿多有钱有势,只求她真心对我,陪我吃口热饭、说说话。”   马阿姨提出回报条件:若有人愿意照顾她直至终老,她名下一套闲置房产和40万元存款将作为遗赠,此外每月支付3000元“工资”,作为生活开销和劳务补偿。   此外,马阿姨为了把自己推销出去,还特别强调:“我脾气很好,不会百般挑剔的。”   马阿姨说,她不在乎干女儿是否“完美”,只希望“真心换真心”。   如今,马阿姨仍在等待自己的有缘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大女儿“放弃继承”能否免除其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法定强制义务,不能因为放弃继承财产这项“权利”,就免除了赡养这项“义务”。   本案中,马阿姨的大女儿虽然明确表示要和马阿姨断绝关系,且不要马阿姨的任何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女儿就可以放任马阿姨不管,其仍负有赡养马阿姨的法定义务。   大女儿声称“我自己也没有工作”,这同样不能成为合法的抗辩理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也就是说,即使大女儿目前没有收入,无法提供经济支持,她仍然负有“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例如,她可以经常回家探望母亲。   所以,马阿姨的大女儿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如果她持续拒不履行,马阿姨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马阿姨所谓认一个“干女儿”并承诺提供回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马阿姨提出,找一位“干女儿”来照顾自己,并承诺将“另外一套房产和40万财产给她,每个月再支付3000元工资”,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意图订立 “遗赠扶养协议”。   这意味着,一旦有人同意作为马阿姨的“干女儿”,并签署了遗赠抚养协议,则“干女儿”有义务承担马阿姨“生养死葬”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包括日常起居、生病护理、死后安葬等。   而在马阿姨去世后,“干女儿”有权利获得协议约定的财产及报酬。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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