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本有一桩修缮祖厅的好事,却因房屋拆除补偿闹得不可开交。70岁的李阿婆,

芹姐说法 2025-11-24 02:09:40

福建三明,本有一桩修缮祖厅的好事,却因房屋拆除补偿闹得不可开交。70岁的李阿婆,丈夫张阿伯去世后,侄子阿强为修祖厅要拆她与丈夫所建的房屋,不仅拒绝补偿,还否认其婶婶身份。 这事还得从33年前说起,李阿婆改嫁到张阿伯家,当时没领结婚证,可两人实实在在过起了日子。 那时候 政 府 补贴1.5万,他们自己又凑了1.5万,在村边紧邻村道的地方建了这个房子。 今年5月,张阿伯走了,侄子阿强突然找上门,说要拆这房子修祖厅,给运输通道腾地方。 李阿婆一听就急了,这房子可是她和老伴的,怎么能说拆就拆呢? 李阿婆的儿子阿力说,要拆可以,得补偿3万。 阿强说,这房子本来就是拆自己老房重建的,张阿伯生前还承诺过,养老后房子就归还给他。 阿力反驳说,我爸我妈建这房子的时候,你连个影都没见着,现在跑来要房子,哪有这道理。 阿强也不示弱地说:没领结婚证,她就不是咱家的人,没资格要补偿。 这时候村干部赶来调解,村干部说:阿强,虽然他们没领证,但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范畴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配偶是有财产相关权益的。 阿强说,我不管这些,反正没证就不算。 调解员也赶紧解释,农村房屋纠纷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这房子是李阿婆他们建的,合法权利人有处置权。 阿强还是不认同,他双手抱胸,一脸不服气地说,那是我叔的房子,我说了算。 阿力认为阿强就是欺负他妈年纪大了,没个依靠。 阿强可不认可这说法,认为自己是按规矩办事。 村干部看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就提出补偿一万五。 阿力想了想,觉得为了这事一直闹下去也不好,就愿意让步,同意了这个方案。 可阿强却说要商量商量,然后就说暂缓修缮和拆房。 阿力着急了,你商量到什么时候是个头,我妈还等着这事有个结果。 阿强不耐烦地说,我哪知道,等我商量好了再说,说完就转身走了,留下阿力和李阿婆在那干着急。 在农村像这种没领证,但一起生活多年的情况,财产权益到底该怎么界定呢?阿强以没领证为由拒绝补偿,这种做法合理吗?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这里说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就是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些。 农村房屋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子是谁的,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也就归谁。 李阿婆和张阿伯一起建了这所房子,这房子就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张阿伯去世后,李阿婆作为配偶,对这所房子有合法的处置权。 阿强说房子是自己拆老房重建的,还拿出张阿伯承诺养老后归还的说法,这能成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阿强说房子是他拆老房重建,还说张阿伯有承诺养老后归还。 可他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这房子是他拆老房重建的,也没证据证明张阿伯有这样的承诺。 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是不能被认可的。 这些法律条文,就是解决这事的关键。 李阿婆和张阿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李阿婆和张阿伯在33年前就一起生活,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符合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这就意味着李阿婆在法律上和张阿伯是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相应的权利。 这房子,是李阿婆和张阿伯一起出资建的,政 府 补贴1.5万,他们自凑1.5万,这房子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李阿婆对这房子有处置权,也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阿强以没领结婚证为由否认李阿婆权利,这是不对的。 事实婚姻在特定条件下是受法律保护的,李阿婆作为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合法权益。 阿强不能因为李阿婆没领结婚证,就剥夺李阿婆的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但从人情角度讲,阿强可能觉得自家祖厅修缮是大事,想节省点成本。 可他有没有想过,李阿婆年纪大了,这房子对她来说意味着什么? 那是她和老伴的回忆,是她后半辈子的依靠。 农村房屋纠纷遵循地随房走,合法权利人有处置权。 阿强想拆房,却不想给补偿,这明显侵犯了李阿婆的权益。 他说房子是自己的,可这房子是李阿婆他们建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阿力提出补偿三万,虽然有点高,但也是为了维护母亲的权益。 村干部提出的补偿一万五,其实已经是个折中的方案了,阿强却还不愿意,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现在这事就这么僵持着,双方都没达成一致,当地司法所也表示会继续调解,若调解不成,李阿婆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阿强给予合理补偿。 到时,法院将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阿强给予李阿婆相应补偿,保障李阿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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