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必有好报!浙江杭州,男子路遇一对需要帮助的婆孙,便绕行送二人回去,回来时走到

梅姐说法 2025-12-21 17:51:22

好人必有好报!浙江杭州,男子路遇一对需要帮助的婆孙,便绕行送二人回去,回来时走到一条平时不走的道路上,又遇到有人脑溢血晕倒在路边。男子好心下车帮忙,却吓得惊呼连连:天呐,晕倒的竟然是我老婆! 据安徽公共频道报道,龚某家住萧山区瓜沥镇,2025年3月17日傍晚,龚某下班途中遇到一名熟悉的交警。 对方指着旁边站着的一老一少说,他们是一对祖孙,住得很远,走回去吃不消,并询问龚某方不方便帮忙送他们回家。 这对祖孙住的很远,送他们要绕很远的路,但龚某立即答应了下来。 送完他们后,龚某开着车回家,因为绕了路,龚某走上了一条平时几乎从来不走的路。 快到家时,龚某突然看到路边一辆电瓶车倒在地上,旁边围着几个人。 龚某立即意识到出事了,他没有多想,立即停车跑过去帮忙,谁知刚一凑近,龚某突然惊呼起来:老婆?旁边的人也都愣住了,世上竟然有这么巧的事? 众人来不及多想,立即将龚某的妻子抬上他的车,见她坐不住,其中一个帮忙的女子对龚某说:你在前面开车,我在后面抱着她! 从妻子晕倒到她进入医 院,前后仅仅间隔15分钟。 也正是因为送的及时,妻子得到及时救治,虽是突发脑溢血,却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 事后,龚某常常感慨,如果那天他没有好心送那对祖孙回家,他就不可能绕路,也就不会遇到妻子,如果他看到有人晕倒选择无视,妻子就不可能救治得如此及时。 更让龚某觉得巧合的是,那天参与救助他妻子的三个人,竟然都和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妻子晕倒后,第一个上去的是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当时有人劝她不要多管闲事,当心被人讹上,但是她还是义无反顾过去了。后来龚某才知道,这位老奶奶是父母的老相识。 第二个参与救人的是老奶奶的侄子,第三个救人的女子,也是在车上扶住妻子的,是村里的常住人口,平时和龚某及妻子打过照面。 龚某觉得,这种缘分太奇妙了,妻子情况好转后,龚某和妻子更是经常和他们走动,结下了一段奇妙的缘分。 而龚某的两个女儿,也将龚某这种好人好事接力了过去,不断传播爱心的种子。 很多人遇到类似的事,虽有心帮忙,却担心惹上麻烦,就像路人劝第一个救龚某妻子的老奶奶一样。 那么,遇到他人需要帮助,如果选择无视,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形下,遇到他人需要帮助选择无视并不违法,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普遍的强制救助义务。 法律主要调整的是人们的基本行为规范,不能要求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他人的困境伸出援手。 这是基于个人自由和行为自主性的考虑,不能过度增加公民的负担。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可能构成违法。 比如存在特定的法律义务关系时,如民警、医生等特定职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救助的法定义务。 若他们在工作中遇到需要救助的情况而选择无视,则违反了其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 另外,当存在先行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有义务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 例如,某人将他人推入河中,就有义务对落水者进行救助,否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事实上,为了鼓励类似龚某这样的好人好事,法律也为他们提供了保护。 龚某下班途中应交警请求送婆孙回家,以及看到路边有人晕倒主动停车帮忙,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龚某送婆孙回家并非其法定义务,且绕路送人的行为增加了自身时间和费用成本,这属于为他人利益主动管理事务。 而救助晕倒的妻子,虽妻子与他有特定身份关系,但在事发时他是基于看到有人晕倒需要帮助的情况进行救助,同样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之外的额外约定救助义务,也构成无因管理。 此外,龚某这种行为,还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龚某在看到有人晕倒的紧急情况下,毫不犹豫地停车帮忙,这种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 虽然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立法,但各地有相关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保护和奖励。 龚某的救助行为及时且有效,避免了妻子可能因救治不及时而遭受更严重的后果,体现了对他人生命安全的积极维护。 此事发生后,龚某在当地成了名人,碰巧救了妻子一事,也让当地民众对好人好事有了不一样的理解。正如龚某所说,爱的回旋镖总有一天会回到我们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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