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南蓝山,“90后”医生被指控与2名未满14周岁的女网友发生关系,虽

律安说法 2025-12-21 18:38:18

“冤不冤?”湖南蓝山,“90后”医生被指控与2名未满14周岁的女网友发生关系,虽然其始终否认,其做检察官的父亲也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但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事后,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男子构成犯罪,但是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6年。不过即便如此,男子依旧表示不服,又进行申诉,其父亲依旧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据悉已经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2023年9月21日傍晚,正在上初中未满14周岁的女孩来某放学回家后,离家外出,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回家。 事后,来某的母亲发现一名男子给来某发暧昧信息,还发了酒店定位,询问来某,来某声称与对方在酒店发生了关系。 来某的母亲随后报警!警方通过线索找到对方。 对方系“90后”男子刘某,系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 虽然刘某承认与来某在酒店开房过夜,但是否认与来某发生了关系,称两人当晚是着衣分床而睡。 虽然随后没有在来某的体内提取到刘某的DNA,但因来某的私处被诊断为陈旧裂伤,警方还是认为刘某涉嫌强奸罪,并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 警方补充侦查期间,又发现刘某还曾与另一名未满14周岁的受害女孩廖某某发生过3次关系,开展调查后,将案件再次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这次检方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刘某与廖某、来某结识为网友后,与廖某、来某聊天暧昧,在明知廖某、来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分别在酒店与廖某发生了3次关系,与来某发生了1次关系,认为刘某已经构成强奸罪,遂对刘某提起公诉。 面对检方的控诉,刘某始终否认与来某、廖某发生过关系,刘某做检察官的父亲也亲自担任刘某的辩护人,为刘某做了无罪辩护。 不过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刘某的父亲依旧为刘某做了无罪辩护。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过认为刘某在与来某、廖某发生关系时,并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将刘某的刑期调整为6年。 虽然如此,刘某依旧坚持无罪,随后又进行了申诉。再审期间,其父亲依旧还是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强奸通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还特别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不管对方意愿如何,只要与对方发生关系,都应当按照强奸罪处罚,且要从重处罚。 其实,刘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其实就是两点,第一是,是否明知来某、廖某未满14周岁。第二则是,是否与来某、廖某发生过关系。 而应当注意到是,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从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也就是说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确实知道对方是幼女,还包括应当意识到对方是幼女。 还应当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也就是说,在无直接物证证明刘某与来某、廖某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来某、廖某的口供就显得非常重要! 据悉,再审已经开庭审理,开庭期间,刘某的父亲在为刘某做无罪辩护的观点也主要围绕这两点展开,提出了来某的4次询问中都没有声音等等不符合规定,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来某某陈述的农历出生年月与医学出生证明不符,对廖某某的询问是在廖某家中进行的,未同步录音录像等等观点。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最后,刘某冤不冤?仅凭报道还无法直接判断! 但是不管如何,不得不说,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一开始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暧昧网聊就是一个大大的错误!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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