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出差85天,为了偷摸赚钱!竟然找第三方,安排120元/晚房间,发票却开390元,因为公司规定封顶400元,就这样,他就靠住宿就赚了2万多差价。可纸包不住火,东窗事发后,公司将男子开除,理由是他“假公济私”,李某不服,愿意退还差价,并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李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平时跑业务少不了出差。2023 年,公司派他去佛山出差,一待就是 85 天,不算短。公司早有明确规定,出差住宿报销每晚不能超 400 块,凭实际发票报销。 按照公司的安排,李某到了佛山之后,需要解决住宿问题。正常情况下,他应该自己找符合报销标准的酒店入住,然后拿着实际支付的发票回公司报销。可李某却动了歪心思,想借着出差的机会偷偷赚点差价。他没有自己直接找酒店,而是通过合作方的一位姓郭的员工来帮自己安排住宿。郭某帮他找的酒店,实际每晚的住宿费用只有120块钱,这个价格远远低于公司规定的400块钱封顶标准。但李某和郭某商量后,让酒店开出了每晚390块钱的发票,这个金额刚好卡在公司报销封顶线的下面,不容易引起怀疑。 在整个85天的出差期间,李某先后分5次向公司提交了报销申请,每次都用的是这些390块钱一晚的发票,总共申报的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加起来有3万多块钱。按照实际住宿费用120块钱一晚计算,85天的实际住宿总费用应该是10200块钱,而他通过虚报发票总共从公司报销了33150块钱,这中间的差价足足有22950块钱,也就是差不多2万3千块钱,这就是他偷偷赚的钱。 纸终究包不住火,李某的这种操作并没有一直隐藏下去。没过多久,公司就收到了针对他的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就是他出差期间虚报住宿费用,从中谋取私利。公司收到举报后,立刻展开了调查。面对公司的调查,李某一开始辩称自己没有直接接触酒店前台,不知道实际的住宿价格,把责任推给了不知情和疏忽。但他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有问题,愿意把虚报的差价退还给公司。 不过,公司在调查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并没有因为李某愿意退钱就放弃处理。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报销,而且他和合作方的员工过往甚密,存在利益关联,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根据公司《员工手册》里的明确规定,对于侵占公司财物、营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的员工,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最终做出了两个决定,一是解除和李某的劳动合同,把他开除,二是要求李某退回之前虚报报销的差额部分。 对于公司的这个处理结果,李某心里很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已经主动把赚的差价退给公司了,而且认为自己是被人陷害的,不应该受到被开除这么严重的处罚。在和公司协商无果后,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把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后,进行了详细的审理和调查,查明了更多细节。法院发现,李某在佛山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实际上是由合作方的郭某先垫付的,李某在出差结束后,已经向郭某转账支付了3万元,同时也向公司退还了2.5万元的报销差额。不过,这些退款行为并没有改变他虚假报销的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司的《员工手册》,确认这份手册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公司已经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公示,李某作为老员工,理应知晓手册中的相关条款。 法院认为,李某在85天的出差期间,多次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这种行为不是一次偶然的疏忽,而是持续性的不当获利行为,明显违反了职场的诚信原则和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他声称自己“不知情”的说法不符合常理,因为作为报销人,他有义务核实发票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实际住宿价格和报销价格差距巨大,他不可能完全不知情,这说明他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另外,虚假报销行为的核心是违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规定和廉洁文化要求,并不是以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为判断标准的,哪怕李某后来退还了差价,也不能抵消他之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综合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认定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这个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再次确认公司的开除决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