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河林,一19岁男子与女子在酒吧喝酒至凌晨三点,散场后,男子坚持送女子回家,两人一前一后走进昏暗的楼道。不料,就在二楼转角,男子突然将女子推向墙壁,女子惊慌失措,哭着挣扎,身体不停扭动试图摆脱,但被男子牢牢按住,强行发生了关 系。得逞后,男子匆匆离去。女子瘫坐在楼梯上,颤抖着拨通了报警电话。事后,警方将男子逮捕归案,期间,男子家人筹措了十万元赔偿,女子选择了出具谅解书。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6月9日,对于刚满19岁的魏某和女子袁某而言,这个夜晚最终成了一道人生的分水岭。 这晚,魏某与袁某在一家酒吧相遇,推杯换盏之间,时间悄然流逝至凌晨三点,两人都有些许醉意,袁某打算回家。 魏某提出送袁某回家,袁某同意了,两人一同乘坐出租车,抵达了袁某居住的小区。 然而,当从出租车踏入寂静无人的小区院落,走向那栋居民楼时,魏某心中萌生了邪恶的念头。 魏某跟着袁某走入楼道,看着楼道内灯光昏暗,理智没有压制住欲望,当即将袁某按住,意图强行与之发生 关 系。 袁某防不胜防,但此刻醉酒,力量又悬殊,压根敌不过魏某的身体,只好选择哭泣、挣扎身体来反抗。 期间,袁某试图通过左右摇晃身体来阻止侵害的发生,但是,魏某最终利用其体力上的优势,压制了袁某的反抗,实施了侵害行为。 罪行完成后,魏某离开了现场,独自留下的袁某。 袁某没有选择隐忍,在惊恐与痛苦中,做出了一个勇敢而正确的决定,立即用电话报警,第一时间指控魏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并第一时间传唤了魏某,而魏某接到电话后,选择了前往公安机关。 到案后,魏某如实向办案人员供述了自己侵 害袁某的犯罪事实。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所谓强 J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 关 系的行为”。 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袁某面对魏某的侵 害行为,表现为“不停哭泣、反抗并通过左右摇晃身体阻止”,这些举动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客观、直接外化,表明了拒绝态度。尽管反抗最终未能成功,但其持续存在,足以清晰地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完全违背了袁某的主观意愿。 魏某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的供述,亦承认其知晓袁某不愿配合,现有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魏某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袁某的意志。 法院特别查明了因力量相差悬殊,魏某对袁某实施了侵害这一事实,证实魏某利用了其在体力上相对于袁某的绝对优势,压制并克服了袁某的身体反抗,从而强行达成侵 害目的。 法院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了强 J 罪。 不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魏某系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此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到案后,魏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所犯罪行无隐瞒、无推诿,属于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魏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侦查到审判阶段,均表示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构成认罪认罚。 与此同时,魏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袁某,取得了袁某的谅解书。 法院认为,对于魏某依法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 此外,《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进一步认为,魏某属临时起意、单人作案,未造成被害人袁某身体重伤等后果,结合其自首、认罪、赔偿谅解等事后表现,整体情节相对可控。 而且魏某系初犯、偶犯,年龄仅19岁,案后系列悔罪行为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在社会上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意味着,在三年考验期内,魏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考察。 如果魏某在此期间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遵守缓刑监督管理规定,那么三年考验期满后,原先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反之,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犯新罪,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