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张家界,男子在小学门口,站“护学岗”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男子家属表示,男子才45岁,有两个孩子,老大17岁,老二正在读小学三年级。 学校工作人员表示,男子是突然疾病死亡,孩子正在读三年级,学校及当地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 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名家长站护学岗不到2分钟就晕倒了,送医后身亡。还表示,护学岗是家长自愿参加的。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家里的顶梁柱说没就没了,对整个家庭的打击可想而知! 有网友表示,护学岗表面上说是自愿参加,但是如果家长不参加,孩子后期肯定会遭到排挤!可怜天下父母心! 有网友表示,护学岗的初衷是保护孩子们的安全,自己的孩子,多一份守护,没什么不好!这只是低概率事件,不必要过度解读。 还有网友表示,不管护学岗是否自愿参加,都是学校安排的工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学校多少都要承担一些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发生这样的事情,涉事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正如有些网友所说,不管护学岗是否自愿参加,都是学校安排的工作。 而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护学岗的组织者,也理应当对参加护学岗的家长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如果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给护学的家长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因涉案家长系在护学岗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即其损害并非直接来源于护学岗工作本身,而是自身疾病,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学校是否在第一时间给案涉的家长提供了救助,诸如急救、拨打120等等。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学校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学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然,因案涉家长的损害来源于自身疾病,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便是后者,学校需要担责,责任比例也不会太高。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