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河南,男子查看自家羊圈的监控时,无意间发现妻子与同村男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与妻子大吵一架后,便多次找到对方要求对方与自己妻子断绝关系。随后,因妻子与对方均承诺不再来往,男子便原谅了妻子和对方。怎料,1年后男子发现妻子和对方均骗了自己,根本没有断绝关系,一怒之下,持刀捅刺了对方,还连带捅刺了对方妻子、儿子,结果悲剧了! 据悉,49岁男子葛某与女子田某系夫妻关系。 2016年前后,田某因养羊的事情,与比丈夫葛某大7岁的同村已婚男子许某结识。 虽然田某与许某彼此都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但是一来二去,两人还是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2023年2月,葛某在查看自家羊圈旁的监控时,无意间看到田某与许某举止亲密,这才知道田某与许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且已经多年。 葛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与田某大吵了一架后,便找到许某,要求许某与田某断绝关系。 起初,许某不置可否,直到葛某找了许某几次后,许某最终才向葛某承诺不再与田某来往。 因田某也同时承诺了不再与许某来往,葛某为了家庭、孩子,便原谅了田某、许某二人。 可葛某不知道的是,许某和田某嘴上一套背地里又是一套,依旧偷偷私会。 而直到2024年6月初,葛某从外地务工回家,在田某的手机里发现其与许某的通话记录,这才得知田某与许某其实并没有断绝关系。 随后,葛某又与田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而后拿了一把剔骨尖刀,去找许某理论。 葛某的计划是,许某如果态度好,也就算了,如果态度不好,就把许某杀了。 随后,葛某骑车赶到许某家中找到许某,见许某态度不好,便从口袋里掏出事先准备的尖刀连捅了许某腹部几刀。 彼时,许某的妻子、儿子、儿媳、女儿都在,见状便上前制止葛某,葛某情绪激动之下又拿刀捅了许某妻子、儿子的腹部。 许某的儿媳见状当即报警。 葛某与许某对峙过程中,又捅了许某几刀。许某儿子、儿媳合力将葛某的尖刀夺走后,葛某又返回许某家中拿起一把菜刀,欲砍击许某时,许某的儿媳上前劝阻并多次下跪请求,葛某这才停手。 事发后,葛某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而后被民警控制。而许某等人则被送医抢救。 万幸的是,许某及其妻子、儿子保住了性命。不过,经鉴定许某及其妻子、儿子3人的伤情也构成了重伤,许某儿媳在制止葛某过程中也受伤,构成轻微伤。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王某与许某均是有家室的人,却背叛各自的家庭在一起,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伤害了各自原配的感情、侵犯了各自原配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葛某作为婚姻中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维权,与王某离婚,要求王某赔偿、甚至少分财产。 《民法典》第1002、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虽然许某有错,但是不能作为葛某侵犯许某生命、健康权的理由。 葛某主观上具有杀害许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捅刺许某等人的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也正是因此,葛某随后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葛某未至许某死亡,属于犯罪未遂,案发后,知道他人报案后未离开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许某与葛某的妻子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葛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赔偿许某、许某妻子、儿子、儿媳各12万余元、6万余元、4万余元、5千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葛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许某一方认为赔偿太低,也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而因二审期间葛某的亲属与许某一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许某一方向葛某出具了谅解书,同时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考虑本案系情感纠纷所引发,二审期间葛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许某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许某一方的谅解,依法还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改判葛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 最后,葛某本是婚姻中的受害方,结果因为不能理性、依法解决问题,最终害人害己,着实是令人唏嘘! 葛某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牢记冲动是魔鬼!遇事三思而后行!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