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婚后与妻子的表妹发展出婚外恋情,并生下一女。为保全家庭,妻子隐忍了这

洋仔说法 2026-01-01 12:37:03

重庆,一男子婚后与妻子的表妹发展出婚外恋情,并生下一女。为保全家庭,妻子隐忍了这段关系,甚至对表妹有过“像一家人”的劝慰。十多年间,丈夫私下给表妹转账累计三百多万,妻子对此毫不知情。两人离婚后,妻子从女儿查账中发现这笔巨款,愤而起诉,要求表妹返还。法庭上,表妹声称表姐对此一直知情同意,而男子却承认是擅自处分。一审法院认为妻子长期知晓婚外情存在,聊天中也提及过经济支持,因而视其态度为“默许”,驳回了返还诉请。妻子无法接受,已提起上诉。   刘悦与白萍,是一对姨表姐妹,两人本来有着良好的亲戚关系,谁曾想,刘悦的丈夫林森却把这个家搅得支离破碎。   在20多年前,白萍与表姐夫林森之间,萌生爱意,两人开始背着刘悦,发展出了一段不被允许的恋情,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   刘悦对于丈夫与表妹的过往,以及那个非婚生女儿的存在,并非一无所知。   刘悦与白萍之间就这些事有过交流,她甚至说过一些劝慰的话,比如让白萍“要像一家人一样”。   早年发现时,刘悦痛 不 欲生,但林森找来双方母亲当面承诺断 绝关系,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特别是考虑到自己与林森所生的两个女儿,刘悦选择了原谅和继续婚姻。   但刘悦不知道的是,在其与林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森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向白萍频繁转账,其中银行转账多达41笔,累计超过360万元;微信转账另有18笔,约20余万元。   2022年8月,林森与刘悦协议离婚。   2023年,刘悦的女儿在处理其他事务查询银行流水时,意外地发现了父亲这些长期、大额且持续流向白萍的转账记录。   面对这张触目惊心的“账单”,刘悦感到的不仅是背 叛,更是财产权利被肆意侵犯的愤怒。   2024年11月,刘悦将白萍告上法院,并将前夫林森列为第三人,主张林森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白萍必须全额返还。   法庭之上,三方各执一词。   刘悦坚称,自己对这持续十二年的转账完全不知情,更谈不上同意,她对过往婚外情的容忍,是出于维系家庭的无奈,绝不能等同于对丈夫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许可,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   白萍辩称,转账并非基于不 正 当关系,而是结束情 人关系后,用于自己及女儿的生活费、购房资助等。   白萍更提出一个惊人的说法,刘悦对这一切从头至尾都知情且同意,甚至是刘悦当初“撮合”了她与林森。   第三人林森的立场则耐人寻味,他承认转账是其个人行为,发生在婚姻期间,且刘悦不知情、未同意。   林森明确表示这些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反驳了白萍关于生活费的说法,称女儿生活费是单独支付的。   林森陈述,刘悦当年发现婚外情时反应激烈,曾要求断绝关系甚至提出离婚,是他承诺悔改才保住了婚姻,这恰恰证明刘悦对婚 外 情本身是坚决反对的。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指出,林森将高达380余万元的财产赠与白萍,显然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必须取得共有人刘悦的明确同意。在刘悦否认同意的情况下,林森的单独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进一步指出,林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与婚外表妹的特殊关系而进行的大额赠与,其动机和目的具有不 正 当 性,明显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该赠与行为本应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不过,一审法院虽谴责了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却又以刘悦“默许”为由认可了由此衍生的财产赠与的效力。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悦的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刘悦即刻提起上诉。   有人说,有迹象表明刘悦对于林森与白萍之间的男女关系是知情的,且事实上默认和原谅了两人关系的存在,自然就不能要求白萍返还赠与财产。   事实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可商榷之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刘悦知晓林森与白萍有过往情感纠葛乃至有非婚生子女,这属于对既成事实的认知。而林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白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刘悦知晓前者,绝不意味着在法律上授权或同意了后者,婚姻中的容忍往往是复杂情感、子女利益、家庭完整等多重因素权衡下的无奈之举,这种情感上的让步不应被扩大解释为对财产权利的放弃。   可见,刘悦与白萍直接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推定其对巨额、持续赠与的概括同意,刘悦仍有机会在二审翻盘。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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