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安徽淮南的张某患上肺部原位癌,术后找保险公司理赔15万元重疾险,保险公

车姐说万象 2026-01-01 22:02:02

干的漂亮!安徽淮南的张某患上肺部原位癌,术后找保险公司理赔15万元重疾险,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算恶性肿瘤”为由拒赔。张某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钱。 张某多年前购买了一份重疾险,每年都按时交钱。去年11月,他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出肺部患有原位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他想起自己买的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没想到,保险公司直接拒绝了。他们的理由是: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原位癌不属于条款中定义的“恶性肿瘤”,因此不能按重大疾病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用的条款是行业标准,没有故意为难客户。但张某无法接受,明明自己得的就是癌症,怎么就不算“重大疾病”了?愤怒之下,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求。法院的核心观点非常明确:保险合同里那些绕口的专业术语,保险公司有责任用普通人能理解的方式解释清楚。 1. “原位癌”是什么?普通人根本弄不懂 法官指出,“原位癌”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病理学概念,早已超出了普通人的常识范围。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在合同里用一行小字注明“原位癌不赔”,就认为完成了告知义务。 他们必须证明,自己在卖保险时,曾用加粗、放大字体等醒目的方式提醒过投保人,并且用大白话解释过“原位癌不算重疾”这个条款的含义和后果。在这个案子里,保险公司没能拿出这样的证据。 2. 通常理解:带“癌”字就是大病 法院认为,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癌症”、“恶性肿瘤”这些词,在通常理解里就是包含所有带“癌”字的严重疾病。保险公司用内部的专业定义,单方面把原位癌排除在保障之外,实质上是一种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对于这种条款,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因此,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保险合同 里“原位癌不赔”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向张某支付1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网友说 “买保险时业务员说得天花乱坠,什么都保;等真病了,保险公司却有100种理由告诉你‘这不赔’。” “合同几十页,字又小又密,全是专业名词,根本看不懂,签字时根本没意识到有这么多坑。” “小病不叫病,大病抠字眼。早发现早治疗的‘原位癌’花费也不小,凭什么不算重疾?” 某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等,在销售时淡化免责条款,在理赔时则化身“条款学家”,千方百计拒赔。正如另一个类似案例中法官指出的,这损害了消费者对于保险最基本的合理期待。 张某的胜诉,不仅仅是个人的胜利,更是一次重要的警示。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比如保险合同)的一方,必须对减免自己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条款可能无效。当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投保人在签字前,对于责任免除、疾病定义这些核心部分,一定要多问一嘴,让对方解释清楚。 同时,保险公司:靠玩文字游戏、利用专业门槛来逃避责任的时代正在过去。诚信经营,用清晰透明的条款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才是正途。 保险的本意是共担风险,而不是制造风险。当消费者依法维权,法院公正判决,才能让保险真正回归“保障”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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