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所在的城中村进行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男子一家可以获得240平米的拆

辨案析历 2026-01-05 17:02:33

河南许昌,男子所在的城中村进行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男子一家可以获得240平米的拆迁房、6.5万元的安置补偿款,在搬进新房前,每个月还有400元的过渡费补偿。本以为马上就能盼来好日子,住进宽敞的大房子,可谁知,14年时间过去了,新房还没盖好,过渡费也停发了9年多。男子气不过,多次去维权并索要过渡费,不料,前脚刚收到政府工作人员给的10000元过渡款,后脚他就被公安机关刑拘,理由是寻衅滋事。 2011年,城中村改造的消息让林先生一家心里乐开了花。 看着自家住了大半辈子的老房子,他拿着签好的拆迁安置协议,一遍遍跟妻子冯女士畅想未来。 按照协议约定,林先生家能分240平米的大房子,还有6.5万补偿款,搬新家前每月还能领400块过渡费。 而且听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说,大概一年半左右就能住新房,好日子眼瞅着就要来了。 可谁能想到,这个看似稳当的承诺,竟让他们等了整整14年。 当初拆迁办口头保证的“一年半交房”,慢慢变成了三年、五年、八年……老房子早就拆平了,新房却始终不见踪影。 更让人心寒的是,2016年之后,每月400块的过渡费也悄无声息地停发了。 这十几年里,林先生一家只能挤在出租屋里过日子。房租涨了一波又一波,当初的6.5万补偿款早就花光了,没了过渡费,一家人的生活过得紧巴巴。 冯女士心里也不是滋味,孩子慢慢长大,出租屋地方小,连个像样的书桌都摆不开,每次孩子问起啥时候能搬新家,她都没法回答。 为此,林先生没少跑相关部门维权,每次去都抱着希望,可回来时手里攥着的,大多是没实质进展的“空文”。 一次次沟通,一次次失望,可他没放弃。那是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的权益,是一家人的安身之所,他不能就这么算了。 2024年,事情终于有了点转机,一位谢姓政府工作人员给了林先生1万元过渡款。 拿到钱的那一刻,林先生心里又燃起了希望,觉得这事总算有眉目了。 可他万万没想到,这竟是一场“晴天霹雳”的开端。 两个月后,林先生突然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 冯女士接到通知时,整个人都懵了:俺们就是想要回该得的房子和过渡费,咋就成了寻衅滋事? 她急得团团转,四处打听才知道,林先生因拆迁安置费和过渡费问题维权,以过渡费名义“索要14000元”,被认定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为了不让林先生在里面遭罪,冯女士赶紧给他办理取保候审,可这份自由没持续多久,2025年4月,他再次被收押。 看着丈夫两次身陷囹圄,冯女士又气又心疼,她始终相信丈夫没做错,我们只是要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有义务兑现承诺,这咋能叫强拿硬要? 2025年6月17日,法院一审开庭,面对指控,林先生坚决不认罪,他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先生与相关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一经签订即受该法条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实际情况是,14年未交付安置房、过渡费停发9年多,该行为已构成明显违约,且无证据显示存在公共利益调整、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 林先生多次维权索要应得款项,本质是行使合同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合法行为,而非“强拿硬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林先生纠纷的根源是拆迁安置协议履行争议,属于“债务类纠纷”范畴,并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而且,林先生仅通过沟通、申诉等方式索要应得款项,未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核心要件。 2025年12月,事情迎来了关键反转: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依法不予起诉。 如今,冯女士看着即将完工的新房,眼里满是期待,等水电落实好,他们就能入住新房,这十几年的委屈也算没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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