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敢信,未婚妈妈拐卖亲生女儿?陕西汉中,女子和男友同居期间怀孕,没等孩子出生,男

辨案析历 2026-01-06 18:03:48

谁敢信,未婚妈妈拐卖亲生女儿?陕西汉中,女子和男友同居期间怀孕,没等孩子出生,男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女子出于世俗观念她不敢告诉父母,但又无力抚养孩子,为了孩子能活下去,她不得不托朋友把孩子送给无法生育的夫妻。为了表达谢意,这对夫妻给了女子4.8万,不料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拐卖儿童,女子、朋友和领养孩子的夫妻均被判刑。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2014年,女子樊某和男友秦某某走到了一起,两人感情不错,很快就开始了同居的腻歪生活。 日子一天天过去,2017年2月,樊某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本想着和男友一起迎接新生命,感受幸福的一家三口生活。 可谁能想到,这年9月,秦某某突然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这消息像一记闷棍,打得樊某晕头转向。 樊某当时心里又慌又乱,她是未婚先孕,按照老家的世俗观念,这事要是让父母知道了,非得闹翻天不可。 可男友被关进去,自己没工作没收入,肚子里的孩子马上就要出生,往后娘俩的日子该怎么过? 为了孩子能活下去,她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越想越绝望,最后咬咬牙,冒出了送养孩子的念头。 十月怀胎好不容易生出的这个女儿,樊某爱的不得了,但她实在无力抚养,不如找个好人家,至少孩子能活下去,还能过上好日子。 这个心思被朋友洪某看出来了,洪某知道一对姓黄的夫妻,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两次做试管婴儿都失败了,收养孩子的心愿特别迫切。 于是,洪某赶紧把这事告诉了黄某。 黄某一听,立马主动联系了樊某,还诚恳地说,要是孩子送过来,愿意给六七万元的感谢费。 樊某心里其实挺纠结的,她不是想卖孩子,就是怕孩子跟着自己受苦不说,活下去都成问题。 她特意打听了黄某夫妇的情况,确认他们是真心想养孩子,经济条件也不错,这才稍稍放下心来。 2017年11月,她曾挺着大肚子去看守所找秦某某商量,可那次两人没谈拢。 12月25日,樊某生下女儿后,黄某还特意赶到医院帮忙照料,甚至主动垫付了5000元的医药费。 看着襁褓里小小的女儿,樊某心里五味杂陈,既有不舍,又有一丝庆幸。 12月30日,她再次去看守所问秦某某的意见,秦某某在里面也是一筹莫展,坦言他也没能力抚养,让樊某自己拿主意。 得到秦某某的允许后,2018年1月2日,樊某和黄某签订了送养协议,白纸黑字写清楚了探望权等事项。 当天,黄某夫妇给了樊某43000元,又给了帮忙牵线的洪某2000元,随后就抱着女婴回了家。 樊某拿到那笔钱,心里没有半点喜悦,只觉怪难受的,她一个劲的安慰自己,这不是卖孩子的钱,是人家的心意,也是对自己生孩子受苦的一点补偿。 万万没想到,这一切被司法机关给发现,检察院认定樊某、洪某和黄某夫妇涉嫌拐卖儿童罪,依法对他们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樊某出卖亲生女儿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洪某和黄某也分别被判刑。 这个结果让樊某彻底懵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是为了孩子好,怎么就成了罪犯? 黄某夫妇也想不通,她们是真的想要个孩子,而且和樊某达成一致,这都是为了孩子好,怎么就成了拐卖儿童? 樊某和黄某都不甘心,一起提起了上诉。 《刑法》第240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作为商品交易以获取利益。 结合案情,樊某送养女儿的背景是男友被羁押、自身未婚先孕且无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其核心动机是为孩子寻找更好的抚养环境,而非将孩子当作牟利工具。 她未主动索取钱财,也无讨价还价,收取的4.3万元系黄某夫妇主动支付的感谢与补偿,且事先考察了收养方的抚养能力与意愿,还签订了包含探望权的送养协议,这些情节均表明其无出卖目的。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本案中,樊某因生活陷入绝境,担心孩子无法得到妥善抚养而选择送养,属于“迫于生活困难”的情形。 樊某确认黄某夫妇有强烈的收养意愿和相应的抚养能力,送养行为是为孩子利益考量,属于典型的民间送养,不应以犯罪论处。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樊某、黄某、洪某三人无罪。 未婚妈妈送养女婴获酬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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