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被邻居蓄意撞死案一审宣判:开车撞人涉嫌什么犯罪? 20岁高中生上学途中被邻居恶意撞亡!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正在读高三的20岁男学生张俊豪,被邻居王某桂涉嫌蓄意撞成重伤,一年后失去生命体征!张俊豪的母亲张女士告诉记者,张俊豪是他的小儿子,今年20岁,2024上半年儿子正在读高三,备战高考。 2024年5月29日下午1时许,从学校回家吃完午饭返回学校途中,骑着电动车的儿子被36岁的邻居男子王某桂驾驶的一辆轿车故意从身后撞倒在地。张俊豪被送往医院抢救,一直处于脑死亡状态。经过一年多的抢救,还是于今年7月29日下午4时许不幸去世了。高中生被邻居蓄意撞死案一审宣判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前述案件中,王某桂故意驾车冲撞张俊豪的行为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要判断其究竟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需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主观故意综合判断。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也就是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在客观上行为有所节制,通常不会使用杀伤性武器针对受害者的要害部位实施伤害。 在故意杀人时,行为人主观上便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则行为往往没有节制,通常会针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进行攻击,或者使用足以致命的工具和手段,以达到剥夺生命的目的。 在前述案件中,王某桂驾车冲撞他人,这本身就是危险性很高的行为。若是其在冲撞受害者时明显加速,且速度很快,该行为剥夺他人生命可能性较大,可认定其大概率有杀人故意。若行为人在受害者倒地后还有碾压等后续伤害动作,则更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 特定情况下还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了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外,故意驾车冲撞他人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还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要求其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在危险性上相当。首先,其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其次,还必须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 驾车冲撞他人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举例而言,若是行为人故意驾车在人流量密集的闹市快速冲撞,则该行为显然将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的来说,王某桂的冲动行为剥夺了一条无辜的生命,其虽被判处死刑,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