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走路时,因前面的人突然改变方向,失去重心摔倒受伤。事后,老人不愿意了,

律安说法 2026-01-10 17:39:12

北京,老人走路时,因前面的人突然改变方向,失去重心摔倒受伤。事后,老人不愿意了,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行进的安全距离,并声称自己是被对方绊倒的,要求对方赔偿。对方拒绝赔偿,表示是老人摔倒后,才碰到自己,老人摔倒是自身走路不注意所致,与自己无关。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9月19日,一酒店同时接待了2个老人团。 当时,很多老人都在酒店前台大厅等着办理入住手续,其中,台某站在酒店门口,刘某则大厅中部靠后位置。 当叫到台某时,台某便自酒店门口方向往大厅里面走,行进路线与前台柜台大约平行。 彼时,刘某也往前台方向走,行走时身体和面部朝向显示的行进路线与前台柜台大约呈45度,与台某的行进路线大约呈45度。 刘某位于台某的左斜前方,台某位于刘某的右斜后方,两人距离较近。台某步伐较快,刘某步伐则较慢。 而当台某走到刘某附近,刘某突然改变方向,伸出右脚的方向变成与前台柜台大约垂直,落脚到了台某行进路线左侧边缘,台某彼时刚把左脚抬起,当即躲避刘某伸出的右脚,而后重心不稳向前摔倒受伤。 事后,台某不愿意了,认为刘某突然改变方向,出现在自己行进的路线中,侵犯了自己行进的安全距离,同时声称自己是被刘某伸出的右脚绊倒才导致受伤,要求刘某赔偿。 刘某则拒绝赔偿,声称自己当时根本没有碰到台某,是台某摔倒后才碰到自己。还认为,事发地点是酒店前台,不是马路,台某在往前行走时应注意左右行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自担损失。 由于监控视频仅看到前述内容,无法看出台某的左脚是否与刘某的右脚碰撞,也无法看出台某是被刘某绊倒。双方又各执一词,难以协商,最终选择对簿公堂。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的事发经过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台某与刘某在人员较多的酒店前台大厅行走,均有注意和谨慎义务,台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前行方位的人员及周围环境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在前行至与刘某渐近时,应慢行或躲避前行,故台某对于自已摔倒致伤,具有较大的过错。 而刘某在前行时改变方向伸出的右脚确对台某前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刘某对于台某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也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酌定台某合理损失的10%由刘某某赔偿,其余90%由台某自行承担为宜,核定台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合理损失为4.3万余元后,最终判决刘某限期赔偿台某4300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台某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 你认为刘某该不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0 阅读:35

猜你喜欢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