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男子和前女友同居8年后分手,但因财产分割问题,他多次找前女友讨要,心里

辨案析历 2026-01-10 21:03:11

辽宁阜新,男子和前女友同居8年后分手,但因财产分割问题,他多次找前女友讨要,心里的怨恨也越积越多。在一次找前女友要钱时,男子意外得知,他的前女友竟然和前狱友在一起,这让他实在难以接受。男子一气之下拿着刀捅向前狱友,致其不治身亡。结果,恨意消了,男子也彻底悲剧了。 男子吴某怎么也想不到,一场因分手财产纠纷引发的怒火,会让自己再次坠入深渊。 2008年,吴某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出狱后,他决心洗心革面好好做人。 出狱不久,他认识了女子刘某,两人很快走到一起,同居了整整8年。 这8年里,吴某掏心掏肺,挣的钱大多交给刘某保管,还买了车和房,全都登记在刘某名下。 本以为这样的付出能收获爱情,也能追求老婆孩子热炕头的平稳生活,可谁知,缘分从来不是用金钱来衡量。 日子久了,两人的感情反而慢慢淡了,两人走到了分手的地步,吴某不久后又结识了新女友何某。 分手后,吴某越想越觉得亏,那些年自己挣的血汗钱、买的车房都在刘某名下,他多次找刘某讨要,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可每次都被刘某拒绝。 一次次的碰壁,让吴某心里的怨恨越积越深,总觉得自己的付出打了水漂。 2025年1月的一天,吴某带着新女友何某,开车去找刘某,打算再为钱财的事讨个说法。 可当他见到刘某时,旁边站着的男人让他瞬间红了眼,那人竟是自己的前狱友张某。 看到这一幕,吴某脑子里“嗡”的一声,感觉自己头上有股莫名的绿意,一股无名火直冲天灵盖。 在他看来,自己和刘某有8年的情分,分手后她找别人也就罢了,偏偏找的是和自己一起蹲过监狱的张某,这简直是在往他的伤口上撒盐。 怒火冲昏了吴某的理智,他二话不说,从车上摸出一把刀,怒气冲冲地冲下车,对着张某就吼了起来。 刘某见状赶紧上前阻拦,可吴某已经失去了控制,争吵间,他握着刀朝着张某的胸部狠狠捅了过去。 撕扯中,吴某的左前臂不小心被割伤,但他已经顾不上疼,眼睁睁看着张某捂着胸口向东跑去,没跑几步就一头栽倒在地。 看着倒地的张某,吴某才猛地回过神来,后怕瞬间席卷了全身。他慌忙带着何某逃离现场,躲进了一家宾馆。 可躲得过一时,躲不过一世,最终,在朋友的陪同下,吴某选择了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一边,张某被送往医院后,因心脏破裂导致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的致命伤正是胸口那处锐器刺扎伤,很显然,这死因就是吴某桶刺造成的。 法庭上,吴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情感纠纷引发,吴某有自首情节,还自愿认罪认罚,而且他之前的前科不是严重暴力型犯罪,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某因情感与财产纠纷的积怨,在撞见前女友与前狱友在一起后,产生了明确的杀人故意,持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这一致命部位,积极追求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而且,吴某持刀实施了非法剥夺张某生命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张某心脏破裂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经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考虑刑期。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吴某在案发后,在朋友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持刀捅刺张某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核心要件,成立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非“应当”,法院会结合犯罪性质、情节等综合判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持刀刺扎被害人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本应判处死刑。 但考虑到本案确因情感纠纷引发,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上,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场因执念和怒火引发的悲剧,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也让吴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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