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斑马线后等红灯,对面一辆拉客的老头乐闯红灯,撞上过马路的一位大妈,大妈正巧

梅姐说法 2026-01-19 12:54:43

男子在斑马线后等红灯,对面一辆拉客的老头乐闯红灯,撞上过马路的一位大妈,大妈正巧撞在男子的驾驶室车窗上,头上撞出个大包,男子好心将大妈送医,还垫付了2000元钱,谁知大妈竟然讹上他了,要求男子赔偿17万。 男子称,不久前他驾驶一辆SUV出门,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时,男子停在斑马线后等红绿灯。 就在男子等灯的时候,对面一辆拉客的老头乐闯红灯飞速行驶了过来,与此同时,一位大妈正好沿着斑马线过马路。 不出意外,老头乐撞上了大妈,可好巧不巧的是,大妈摔倒的时候,正好撞到了男子驾驶室的玻璃上,嘭的一声响,大妈晕了。 男子赶紧熄火打双闪,并下车查看大妈的情况,撞人的老头乐也懵了,一位大爷从车上走下来,一脸惶恐。 大妈躺在地上,身上没看出有什么外伤,但男子不敢大意,立即打了报警电话。 因为担心大妈,男子和大爷互相留了个联系方式,让他在原地等民警,他则开着车将大妈送去了医院。 经过检查,大妈并没有大碍,只是头在男子的车玻璃上撞出了一个大包,有点轻微脑震荡,身上有点软组织挫伤。 男子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联系了大妈的家属后就离开了。 随后,开老头乐的大爷联系男子,说他家里穷,这辆老头乐还是凑钱买的,平时就靠拉客赚点钱补贴家用,没有钱赔偿,所以想让男子认个同责。 大妈这边的家属也找到男子,称大妈的头是在男子车上撞出来的,想让他赔钱。 男子看这两家人都挺困难的,有心想帮助他们一下,就对大妈的家属说,不行就让民警定责,让他保险赔就行了。 可大妈的家属却支支吾吾的,说他们家很困难,保险下来还得花好长时间,所以他们想让男子掏钱,他们好给老人看病。 男子问他们想要多少,对方张口就要17万多元,还掰着指头说,老人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加起来要17万多。 男子气笑了,给大妈垫付2000元,他本来就打算不要了,他们想让自己赔偿,自己也同意走保险了。 可大妈既没骨折,又没有内伤,让他赔17万这不是把他当傻 子吗?更何况,大妈又不是他撞的,凭什么让他赔钱? 随后,处理此次事故的民警也和男子协商,想让他认个次责。 男子此时已经让驾驶老头乐的大爷和大妈家属伤透了心,现在他次责也不想认了,还打算将垫付的2000元也要回来。 1、男子在事故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此次事故中,男子停在斑马线后等红灯,其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过错行为。 相反,撞人的老头乐闯红灯飞速行驶,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红灯停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本案中,男子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大妈的受伤是由于老头乐闯红灯撞击所致,并非男子的行为造成。 男子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处于正常等待红灯的状态,其停车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任何推动或促进作用。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男子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 2、男子垫付的2000元能否要回? 男子出于好心将大妈送医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这一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或自愿救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男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大妈的病情延误,属于为了大妈的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由于男子在事故中并无责任,其垫付的费用并非其法定义务。因此,男子有权要求大妈或实际侵权人,即驾驶老头乐的大爷,偿还这2000元垫付费用。 驾驶老头乐的大爷,自己大妈及其家属坚持认为男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男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大妈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但根据事实,他们根本不可能提供这样的证据。所以,男子要求要回垫付的2000元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男子到底要不要认次责,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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