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浙江宁波,男子盗窃一家食品店20余次,终于被抓个正着,老板向男子索赔

辨案析历 2026-01-21 14:04:26

恶人先告状!浙江宁波,男子盗窃一家食品店20余次,终于被抓个正着,老板向男子索赔,男子实在拿不出钱,就借着上厕所的名义,趁老板疏于防备之际,从楼上窗户跳下,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男子却把老板告上法庭,索要近46万元的赔偿,理由是他遭到老板的威胁,害怕被老板殴打,这才不得已跳窗逃跑。法院的判决最后令人拍手称快! 据纵深新闻报道,2023年下半年,家住宁波的曲某某不知道犯了什么邪,盯上了一家普通的食品店,从8月到10月这俩月里,竟然偷偷摸摸去偷了20多次。 老板汪某某一开始还没太察觉,只觉得店里的东西好像总少点,但没抓到现行也没办法。 为了证实他的猜想,老板汪某某只能多留意店里的情况,试着抓到这个小偷。 果不其然,10月3号晚上,曲某某又一次伸手作案时,终于被汪老板当场抓了个正着。 被抓住的那一刻,曲某某心里别提多慌了,脸上一阵红一阵白,低着头不敢看汪老板。 汪老板实在气不过,自己开个小食品店本来就不容易,被这人反复惦记盗窃,损失可不少。 于是他直接跟曲某某说,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得赔偿店里的损失。 曲某某哪有什么钱啊,偷东西本来就是因为手头紧,当下只能装可怜,说自己没带钱也没带手机,实在拿不出赔偿款。 汪老板看着他这副模样,也没多想,想着能拿到赔偿就行,总不能让他白偷这么多次。 于是,汪老板就陪着曲某某去他朋友那儿筹钱,结果跑了一趟,朋友也没愿意借钱给他,俩人只能空着手回到食品店。 回到店里后,曲某某心里越来越焦躁,他琢磨着,要是一直拿不出赔偿,汪老板会不会对自己动手? 越想越害怕,曲某某眼珠子一转,就跟汪老板说自己要去二楼上厕所。 汪老板也没多想,觉得他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就让他自己上去了,也没跟着看管,毕竟店里还有生意要照看。 可谁也没想到,曲某某上了二楼之后,根本没心思上厕所,满脑子都是怎么逃跑。 他跑到窗户边,看了一眼楼下的高度,心里虽然有点打怵,但一想到赔不上钱可能要被殴打,就狠下心来,直接从窗户跳了下去。 “咚”的一声闷响,曲某某重重摔在地上,当场就疼得嗷嗷直叫,站都站不起来了。 汪老板听见声音赶紧跑出去一看,吓了一跳,赶紧报了警,还叫了救护车把曲某某送进了医院。 经过医生检查,曲某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伤得不轻,后续治疗花了不少钱。 本以为这事儿到这儿,曲某某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和冲动举动负责。 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他出院后竟然把汪老板和食品店告上了法庭,张口就要近46万元的赔偿款。 法庭上,曲某某声称,他之所以跳窗逃跑,是因为遭到了汪老板的威胁,害怕被汪老板殴打,出于避险才不得不跳窗,所以汪老板得为他的伤情负责。 这事一出,很多人不禁质问,盗窃者还有理了?汪老板更是又气又好笑,自己明明没打他也没威胁他,怎么就成了被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并没有只听曲某某的一面之词,而是调取了公安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还有之前曲某某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判决书等关键证据。 法院查明,曲某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他的伤情只有跟骨骨折,身上根本没有任何被殴打或者被威胁的痕迹。 更重要的是,汪老板自始至终都没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在他去厕所时也没有跟随看管,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威胁、殴打”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汪老板仅要求曲某某赔偿盗窃损失、陪同筹钱、允许其上厕所,全程无威胁、无殴打、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无任何过错行为。 曲某某跳窗骨折是其自主选择,与汪老板无因果关系。曲某某主张“遭威胁才跳窗”无证据支撑,汪老板不构成侵权,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曲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二楼跳窗高度危险,仍为逃避赔偿故意跳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意。 其盗窃在先、跳窗在后,损害后果完全由自身行为导致,其提出的索赔理由,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撑,完全是无稽之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曲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曲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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