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一女子在酒吧从事有偿陪侍,期间和男顾客达成了2000元去开房的意向,随

大彬叔叔 2026-01-26 18:48:02

贵州毕节,一女子在酒吧从事有偿陪侍,期间和男顾客达成了2000元去开房的意向,随即男顾客将费用转给了女子之后,两人打车去了酒店,结果不知为何两人却在酒店争吵了起来,女子担心被欺负当即报了警,结果民警以女子卖 淫为由对其罚款500元,女子不干了,当即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据悉,27岁的女子沈某因为听说到酒吧陪酒赚钱多,想着自己酒量不错,于是就在朋友彭某的介绍下,来到了当地一家酒吧陪酒。 24年3月的一天晚上,男子张某来到酒吧喝酒,随后便由沈某来陪酒,因为陪酒一次收费800元,所以,张某就先付了400元,等服务结束后再支付余款。 不知道是两人喝的比较开心,还是张某酒后上头,总之,张某提出给沈某2000元,希望沈某和自己去酒店开房,沈某心领神会当即同意,于是,张某就把2400元转给了对方,其中400元是陪酒的余款。 紧接着,两人就打车去了酒店,不知为何,两人在房间里吵吵了起来,事后按照沈某的说法,自己并不愿意和张某发生关系,而是在一起喝酒的时候,张某喝醉了,自己作为同饮者,有义务将醉酒者送到酒店,所以到了酒店就被张某强行拉进了电梯。 所以在争吵之后,沈某就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发现两人有卖 淫嫖 娼的行为,于是将其带回调查,最终,警方以卖 淫为由,对沈某处以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而按照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因为双方还没开始,只是就违法行为达成了一致,因此属于情节较轻一款,最终处以罚款500元,也是属于情节较轻的一档处罚。所以,警方认定事实为,双方到达酒店后,沈某不想与张某发生关系,最终也没有发生,最终对沈某处以罚款500元。 可是,对于这个处罚,沈某却不认可,于是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所以,警方提供了对涉事双方的询问笔录以及转账记录等,以此证实两人确实就违法行为达成了一致。 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双方达成的陪酒费用是800元,张某转给了沈某2800元,如果沈某不愿意发生,原本就可以不收这笔钱,而且事发后,沈某将2000元退给了介绍人彭某,这笔钱本来是张某转的,沈某要退也要退给张某本人,不应该退给第三人,更何况,在收取了费用后,两人一起打车去了酒店,更加能够说明两人就违法行为达成了一致,加上笔录所记载的也能证实,两人达成了一致,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求。 沈某不服又提出上诉,沈某还是认为自己是护送醉酒的张某去酒店,结果被张某拽进了房间由此发生争执,自己本来也没有想要和张某发生关系,所以,不能认定自己是违法的。 不过二审认为,发生没发生并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只要收了钱去了酒店,加上有询问笔录和执法记录视频,能够证实两人就此达成一致,据此,二审依然驳回了沈某的诉求。 事发后,有人说,会不会是女的为了拿400的尾款,就先收了2400,等拿到尾款之后就不肯了? 还有人说,这2000元后来怎么样了,没收没没收?这是非法收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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