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醉驾被警方逮个正着,随后,检举他人卖淫、嫖娼欲戴罪立功。不过,虽然

律安说法 2026-01-28 18:41:46

四川成都,男子醉驾被警方逮个正着,随后,检举他人卖淫、嫖娼欲戴罪立功。不过,虽然,警方根据男子提供的线索当场抓住一对男女,并根据男方的交代抓获了一名涉嫌介绍卖淫罪的人员。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并没有认定男子为立功,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男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男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11月15日晚上,时年47岁的男子马某外出与朋友饮酒。 23时许,虽然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是马某还是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结果途中被警方逮个正着。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精含量阈值中规定,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为≥20,<80mg/100mL为酒驾,≥80mg/100mL则为醉驾。 酒驾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饮酒后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则属于犯罪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及《刑法》第133条之1规定,除了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 民警对马某进行了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见结果为131mg/100ml,认为马某有醉驾的嫌疑,而后又带马某前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 结果,抽血检验结果显示,马某确实为醉驾,血液乙醇浓度为166.8mg/100ml。 随后,警方便以涉嫌危险驾驶证对马某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自知罪责难逃,调查期间,马某不仅选择坦白、认罪认罚,还检举某财富中心有人卖淫嫖娼。 而警方根据马某提供的线索,前往现场蹲点,成功抓获一对正在交易的男女,并根据男方的交代,将介绍人员袁某抓获,并对袁某以介绍卖淫进行刑事立案。 不过,虽然如此,一审法院审理后,仅认定马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并没有认定马某为立功,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马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马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立功,结合自身认罪认罚、坦白、案发前表现良好、案发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可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那马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也正是因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检举的是他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犯罪,且其检举的线索也不涉及袁某的犯罪行为。警方是根据他人的交代,经侦查发现袁某涉嫌犯罪。 因此,马某的检举行为对袁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仅有事实上的关联,但未起到实质作用,且在案证据也未证实警方已对袁某涉嫌犯罪一案查证属实。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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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爱无极

爱无极

4
2026-01-28 18:57

他无非就是情急之下,出卖了一个好色的狐朋狗友。怎么就立功了[并不简单]

用户10xxx62

用户10xxx62

2
2026-01-29 03:47

损人不利己!

把久言欢

把久言欢

1
2026-01-29 01:00

人品太差了

用户15xxx04 回复 01-29 01:15
非常差,没有做人的基本道德!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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