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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

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

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竟然拿刀砍了他8刀,男子感到很惊讶,不知老头为何如此对他,他的妻子报了警,送他去就医,事后他们得知原因,原来邻居怀疑他经常敲他家的门,男子非常冤。5月8日,李先生将自己遭遇邻居砍8刀的事情,告诉了重庆天天630,他至今也想不明白,他怎么会碰上这样的邻居,邻居老头竟然说行凶就行凶。当天晚上,李先生跑完网约车回来,身心疲惫,为了生活,他又要上班,又要兼职跑车,时间总是过得很紧凑,但也没办法,都是为了生活。他回到了家门口,想到马上可以和妻子休息了,他就感到轻松,他掏出钥匙,准备打开房门,就在这时,一阵疼痛传来,他身上被人砍了一刀。他转身一看,吓了一大跳,邻居老头竟然拿刀对他怒目相对的,李先生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一回事,老头就在他身上砍了七刀。他非常害怕,于是就跑到货梯那里,准备逃跑,但是因为体力不支,他倒在那里了。而老头紧追不放,又在他脚上砍一刀,李先生大喊着救命,他不知道这个老头到底是怎么了,平时跟他也不熟,和他也无怨无仇,平时的交往仅次于送一些纸箱和塑料瓶给他。因为老头是捡垃圾为生的,他就一个孤寡老头,李先生和妻子总是觉得他可怜,会把纸箱和塑料瓶攒起来送给他,毕竟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他们也希望和邻居好好相处。可此时老头竟然恩将仇报,李先生怎么想也想不通老头为何要伤害他。老头追了上来,怒气冲冲地问他:“你为何敲我家的门?”李先生更奇怪了,自己没有敲过他的门,他解释道:“我没有敲你家的门!”老头不相信又冲了过来,举起刀来又准备砍李先生,就在这时,李先生楼下的邻居上来了,老头这才跑了。邻居赶忙帮忙报警和叫了救护车,李先生的妻子也得知了自己的丈夫被老头伤害了,当她得知丈夫被伤害的原因后,也是感到十分不可思议。她推测,当时可能有人敲老头家的门,然后老头出来正好看到她的丈夫,所以就把怒气迁到她丈夫身上,以为就是她丈夫敲门,所以二话不说,就砍她丈夫。按照当时的情况来看,其实老头出来不管看到的是谁,他都有可能伤害,只是碰巧看到的是李先生。李先生感到很冤,自己明明就没有敲老头家的门,无缘无故就挨了八刀,他还好是命大,得救了,如果自己没人发现,可能就没命了。后来经过调查,物管的人说,老头平时就是一个人住,平时大家只是看他捡捡垃圾,没有什么伤人的行为,只是近段时间他老是怀疑有人敲他的门,他还报警了两三次,但是就是找不出敲他家门的人。后来李先生的妻子联系民警,询问原因,民警也告诉她,说老头就是怀疑李先生敲他的门了,所以就拿刀砍李先生了,现在他们要带老头去做精神的鉴定。李先生和妻子得知这个原因之后,更觉得冤了。遇到这种事情,他们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老头精神上没什么问题,他无缘无故砍李先生8刀,导致李先生身体受了重伤。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只能要求老头民事赔偿,但是老头住的是公租房,又是一个人,平时还是以捡垃圾为生,他哪里有钱赔呢!如果老头精神上有问题,那么李先生身上这把刀就白挨了。不管是怎样的,李先生和妻子想起这件事都感到非常后怕,这是邻居呀,无缘无故就拿刀砍人,实在是太恐怖了,如果老头还住在这里,他们都不知道,这个家到底还能不能住人!那么该如何认定此事呢?1、如果老头精神上没有问题,老头砍了李先生八刀,显然就是想剥夺李先生的生命,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邻居,只是因为怀疑就伤人,这行为是很恶劣的,应当受到重罚。2、李先生无缘无故就被老头进行人身损害,那么老头需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只是李先生和妻子担心的是,老头哪里有钱赔偿。3、如果老头有精神问题,那么李先生身上的刀可能真的是白挨了。《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如果精神病人在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犯罪,而作案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老头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伤害李先生,那么李先生真的很冤。那么你对有这样的邻居有何感想呢?
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

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

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竟然拿刀砍了他8刀,男子感到很惊讶,不知老头为何如此对他,他的妻子报了警,送他去就医,事后他们得知原因,原来邻居怀疑他经常敲他家的门,男子非常冤。5月8日,李先生将自己遭遇邻居砍8刀的事情,告诉了重庆天天630,他至今也想不明白,他怎么会碰上这样的邻居,邻居老头竟然说行凶就行凶。当天晚上,李先生跑完网约车回来,身心疲惫,为了生活,他又要上班,又要兼职跑车,时间总是过得很紧凑,但也没办法,都是为了生活。他回到了家门口,想到马上可以和妻子休息了,他就感到轻松,他掏出钥匙,准备打开房门,就在这时,一阵疼痛传来,他身上被人砍了一刀。他转身一看,吓了一大跳,邻居老头竟然拿刀对他怒目相对的,李先生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一回事,老头就在他身上砍了七刀。他非常害怕,于是就跑到货梯那里,准备逃跑,但是因为体力不支,他倒在那里了。而老头紧追不放,又在他脚上砍一刀,李先生大喊着救命,他不知道这个老头到底是怎么了,平时跟他也不熟,和他也无怨无仇,平时的交往仅次于送一些纸箱和塑料瓶给他。因为老头是捡垃圾为生的,他就一个孤寡老头,李先生和妻子总是觉得他可怜,会把纸箱和塑料瓶攒起来送给他,毕竟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他们也希望和邻居好好相处。可此时老头竟然恩将仇报,李先生怎么想也想不通老头为何要伤害他。老头追了上来,怒气冲冲地问他:“你为何敲我家的门?”李先生更奇怪了,自己没有敲过他的门,他解释道:“我没有敲你家的门!”老头不相信又冲了过来,举起刀来又准备砍李先生,就在这时,李先生楼下的邻居上来了,老头这才跑了。邻居赶忙帮忙报警和叫了救护车,李先生的妻子也得知了自己的丈夫被老头伤害了,当她得知丈夫被伤害的原因后,也是感到十分不可思议。她推测,当时可能有人敲老头家的门,然后老头出来正好看到她的丈夫,所以就把怒气迁到她丈夫身上,以为就是她丈夫敲门,所以二话不说,就砍她丈夫。按照当时的情况来看,其实老头出来不管看到的是谁,他都有可能伤害,只是碰巧看到的是李先生。李先生感到很冤,自己明明就没有敲老头家的门,无缘无故就挨了八刀,他还好是命大,得救了,如果自己没人发现,可能就没命了。后来经过调查,物管的人说,老头平时就是一个人住,平时大家只是看他捡捡垃圾,没有什么伤人的行为,只是近段时间他老是怀疑有人敲他的门,他还报警了两三次,但是就是找不出敲他家门的人。后来李先生的妻子联系民警,询问原因,民警也告诉她,说老头就是怀疑李先生敲他的门了,所以就拿刀砍李先生了,现在他们要带老头去做精神的鉴定。李先生和妻子得知这个原因之后,更觉得冤了。遇到这种事情,他们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老头精神上没什么问题,他无缘无故砍李先生8刀,导致李先生身体受了重伤。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只能要求老头民事赔偿,但是老头住的是公租房,又是一个人,平时还是以捡垃圾为生,他哪里有钱赔呢!如果老头精神上有问题,那么李先生身上这把刀就白挨了。不管是怎样的,李先生和妻子想起这件事都感到非常后怕,这是邻居呀,无缘无故就拿刀砍人,实在是太恐怖了,如果老头还住在这里,他们都不知道,这个家到底还能不能住人!那么该如何认定此事呢?1、如果老头精神上没有问题,老头砍了李先生八刀,显然就是想剥夺李先生的生命,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邻居,只是因为怀疑就伤人,这行为是很恶劣的,应当受到重罚。2、李先生无缘无故就被老头进行人身损害,那么老头需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只是李先生和妻子担心的是,老头哪里有钱赔偿。3、如果老头有精神问题,那么李先生身上的刀可能真的是白挨了。《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如果精神病人在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犯罪,而作案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老头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伤害李先生,那么李先生真的很冤。那么你对有这样的邻居有何感想呢?(来源:重庆天天630-2025年5月8日)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来养。没想到,女子突然患病离世,在去世之前,她卖掉了两套婚前房产,把其中所得的530000元留给父亲养老。可是,女子的丈夫知道此事后,竟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岳父全额返还这笔钱款,法院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大参考等)事情是这样的,于女士与丈夫杨某系二婚夫妻。当初,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时,于女士的父亲老于就有些顾虑。毕竟杨某是二婚,其还有个同前妻生下的孩子。但奈不住于女士喜欢,最终老于还是答应了这门亲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两人结婚后不久,于女士就被查出患病,其在治病期间卖掉了自己婚前所有的两套房产,最终共得到121万元售房款。随着病情的逐渐加重,于女士自感时日无多,又想起离世后老父亲无依无靠,便通过手机向父亲老于转去了530000元,并表示最后向父亲尽孝了。不想于女士刚离世后,杨某就找到岳父老于以该款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老于全额进行返还。老于见状,倍感痛心,他介绍道,女儿与杨某结婚五六年间,杨某一直待在家中未就业,家中开支、杨某与前妻所生子女抚养费及杨某母亲赡养费均由自己的女儿承担。"她工资基本都花在家里,自己很节省。"老于称,女儿患病后,杨某不仅未承担过任何治疗费,还曾想方设法地阻碍女儿治疗。对于这53万元转账,老于解释道其中部分为自己此前借给女儿的治疗费。其余款项则是女儿担心自己晚年生活,特意留下的养老钱。自己不应向杨某作任何返还!杨某随后在索要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岳父老于告上了法院。此事一经曝光,对此,网友议论纷纷。大部分人是站在老于一方,认为杨某简直就是在“软饭硬吃”,不仅自己婚后五六年不工作,连自己、父母和前妻的孩子都要妻子养。妻子重病后卖掉婚前房产治病,剩下的钱留给亲人养老,就这,杨某还觊觎,难道他一家人真想把妻子的血吸干嘛?杨某的如此无理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诚然,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在财产范围内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如果于女士转给父亲的53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分,该行为系属无效,老于就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财产。但事实情况是,于女士将婚前的两套房产进行变卖后所得121万元,再将其中的53万元转给了自己的父亲,那么这笔钱款依法就属于小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女士有权自行进行处置。再者而言,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于女士在临终前转账给父亲老于的行为可视为履行赡养义务及行孝,这部分资金是其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处分,杨某无权干涉。此外,如果杨某实在想拿回这笔钱,其也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有权主张的权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显然,杨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最终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请求。不得不说,杨某太不厚道了,对于夫妻而言,本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且于女士生前为整个家庭付出了这么多,杨某不仅不心怀感恩,对妻子多加照抚,反而整天想着如何压榨妻子的钱财,甚至认为妻子治病浪费钱进而加以阻碍。更甚者,在于女士离世后留下给父亲的钱款,杨某居然都欲染指,其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还好最后天道昭彰,让杨某未能得逞。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男女,婚前一定要对另一半进行充分的了解后再步入婚姻。否则遇上了如杨某这般好吃懒做且唯利是图之人,又何谈婚姻的幸福?对此,你怎么看?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一出,大家怨声连连,大家怨的不是要捐多少,而是强制要捐多少,他们觉得捐款就应该是自愿的,强制要捐多少,这就让人心里不舒服了,对此有关工作人员回复,这是自愿捐款的,不存在强制。5月7日,据维度新闻的报道,这个单位的员工看到捐款通知之后,心里就很不舒服,于是他就直接截图发了出来。说起这个捐款活动,大家其实没什么多大的意见,他们所在的单位待遇很不错,捐款也是公益活动,大家多少也会愿意捐一些。但是这个通知一出来,对于捐款的数额,却让大家纷纷议论。大家在意的是,在编的和不在编的捐款数目,在编的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在编的会有这样的想法,虽然他们的工资收入不错,福利也不错,但是谁没有压力,谁不需要养家,大家都是上有老下有小,每一分钱都要花在必要的地方。50元对他们来说,其实也不算很多,但这是自愿捐款,就应该由他们按照自己的心意,想捐多少就捐多少,不能以收入,来衡量一个人捐款的真实意思。不在编的员工,则有这样的想法,他们的工资收入本来就不如在编的高,在编的捐100,200的都没问题。但是他们就不一样了,同样都是要挣钱养家,同样是上有老,下有小,同样是要面对生活的压力,有的人可能下班之后还需要做点副业,才能让生活过得更好一些。在他们看来,自己的生活都不是特别如意,就被强制捐掉30元,这让他们心里真的很不舒服。大家都是这么认为的,捐款应该是自愿的,不管是在编的还是不在编的,大家都说,捐款虽然是公益活动,但也应该是尊重他人,由他人愿意捐多少就捐多少。如此强制捐款,如果有些人家庭困难,还要遭遇这样的事情,那真是雪上加霜。不过有些人是比较有爱心的,家庭还有别的收入,家境比较好,他们可能愿意多捐一些,但是由于规定好捐多少,他们也不敢出风头,所以这件事情真的是让大家议论纷纷,人人都有想法,个个都反对,不可如此强制捐款。看到这个单位的这种情况,大家更是热议纷纷,不少人对在编捐的那50元,很有想法,说只要是在编的人,捐50元根本不在话下,在编的捐个100,200都是小问题。有的人说了他们公司也是年年捐款,但是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普通员工的捐款,不可以超过领导的捐款,就算再有爱心也不可以。有更多的人质疑的是,这样的形式是否有很大的意义,如果是强制捐款,直接扣工资就可以了,何必搞一个形式呢。确实如此,捐款,顾名思义,无非就是衡量一个人的爱心与善心,更多的是看每个人的家庭实力。它的意义应当在于,有爱心的人,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想捐多少就捐多少,如果有人不赞同这种活动,或者对这种活动有意见,可以量力而为,或者遵循内心的意愿捐或者不捐。捐款活动本就应该这样,根据个人的情况,根据个人的想法想捐多少就捐多少。因为捐款活动也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遵循捐款人的真实意思。《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规定捐款的数额,有很多人是不愿意捐那个数字的,那这就是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思,这样的民事活动应当视为无效。除此之外,捐款活动属于道义上赠与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就是这种捐款活动,是不可以撤销,所以很多人对捐款有自己的想法,如果是强制捐款,他们的意见更大。但是对于这件事情,管理此事的人表示,他们是自愿捐款的,不存在强制的说法。那么你对于这个捐款活动有何看法呢?(来源:维度新闻-2025年5月7日)
“软饭硬吃?”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在家不工作,连婆婆和前妻

“软饭硬吃?”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在家不工作,连婆婆和前妻

“软饭硬吃?”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在家不工作,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要她养着。不料,女子意外患病去世,去世前卖掉两套婚前房产并将其中所得的530000元留给父亲养老,然而,当女子的丈夫知晓此事后,竟一纸诉状将岳父告上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法院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大参考等)于女士与丈夫杨某系二婚夫妻。当初,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时,于女士的父亲老于就有些顾虑。毕竟杨某是二婚,其还有个同前妻生下的孩子。但奈不住于女士喜欢,最终老于还是答应了这门亲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两人结婚后不久,于女士就被查出患病,其在治病期间卖掉了自己婚前所有的两套房产,最终共得到121万元售房款。随着病情的逐渐加重,于女士自感时日无多,又想起离世后老父亲无依无靠,便通过手机向父亲老于转去了530000元,并表示最后向父亲尽孝了。不想于女士刚离世后,杨某就找到岳父老于以该款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老于全额进行返还。老于见状,倍感痛心,他介绍道,女儿与杨某结婚五六年间,杨某一直待在家中未就业,家中开支、杨某与前妻所生子女抚养费及杨某母亲赡养费均由自己的女儿承担。"她工资基本都花在家里,自己很节省。"老于称,女儿患病后,杨某不仅未承担过任何治疗费,还曾想方设法地阻碍女儿治疗。对于这53万元转账,老于解释道其中部分为自己此前借给女儿的治疗费。其余款项则是女儿担心自己晚年生活,特意留下的养老钱。自己不应向杨某作任何返还!杨某随后在索要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岳父老于告上了法院。此事一经曝光,对此,网友议论纷纷。大部分人是站在老于一方,认为杨某简直就是在“软饭硬吃”,不仅自己婚后五六年不工作,连自己、父母和前妻的孩子都要妻子养。妻子重病后卖掉婚前房产治病,剩下的钱留给亲人养老,就这,杨某还觊觎,难道他一家人真想把妻子的血吸干嘛?杨某的如此无理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诚然,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在财产范围内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如果于女士转给父亲的53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分,该行为系属无效,老于就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财产。但事实情况是,于女士将婚前的两套房产进行变卖后所得121万元,再将其中的53万元转给了自己的父亲,那么这笔钱款依法就属于小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女士有权自行进行处置。再者而言,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于女士在临终前转账给父亲老于的行为可视为履行赡养义务及行孝,这部分资金是其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处分,杨某无权干涉。此外,如果杨某实在想拿回这笔钱,其也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有权主张的权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显然,杨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最终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请求。不得不说,杨某太不厚道了,对于夫妻而言,本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且于女士生前为整个家庭付出了这么多,杨某不仅不心怀感恩,对妻子多加照抚,反而整天想着如何压榨妻子的钱财,甚至认为妻子治病浪费钱进而加以阻碍。更甚者,在于女士离世后留下给父亲的钱款,杨某居然都欲染指,其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还好最后天道昭彰,让杨某未能得逞。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男女,婚前一定要对另一半进行充分的了解后再步入婚姻。否则遇上了如杨某这般好吃懒做且唯利是图之人,又何谈婚姻的幸福?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伤透了心,不过念及骨肉之情,还是将一套住房过户给男子。岂料母亲去世后,男子得知妹妹保管着母亲47万元的银行卡,遂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等分割遗产以及房产,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据悉,男子梁某自结婚之后,便带着老婆孩子出国工作生活,至于年迈的父母,全部交由妹妹一人照顾。在梁某出国后的第12年,梁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可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梁某并没有赶回国内奔丧。父亲的后事全部由妹妹一家负责。为了方便照顾独居的母亲,梁某的妹妹决心带着一家老小搬到母亲的房子里居住。虽然梁某的行为让母亲伤心不已,可是念及骨肉亲情,在梁某回国后,母亲还是决定将两套房子的其中一套过户给梁某,至于自己留下了47万存款,则是交到了女儿的手里。梁某的母亲去世后,梁某无意中知道母亲还有47万的存款在妹妹的手中,于是要求妹妹交出存款由两个人共同分配,却遭到了妹妹的拒绝。梁某恼羞成怒,一纸诉状把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存款以及母亲留下的一套房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中,梁某的母亲将其名下的房产已经过户给梁某,应视为对梁某的合法赠予,其母亲去世后留下的另一套房产以及47万的存款,应视为母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进行分配。梁某与妹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平分遗产。可是妹妹却认为:第一,母亲生前将47万存款的银行卡,交由自己保管且对其告知了密码,证明母亲对自己的信任,应认定为是母亲的赠予。第二,梁某在出国工作期间,一直都是妹妹悉心照顾父母,并处理父母的后事。梁某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就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第三,在父亲去世之后,妹妹一家人就已经搬到了母亲的房子里居住,一家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感情特别深厚。综上,梁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法院该怎么判?本案的关键在于,梁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法院审理时查明,梁某在出国期间并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一直都是妹妹照顾,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了梁某、妹妹以及社区的证实。另查明,梁某在回国之后,其母亲考虑到梁某没有住房,主动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过户给梁某,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其行为合法。另,根据梁某以及妹妹的供述,其父母在生前均未立下遗嘱,也就是说在梁某的母亲去世之后,留下的一套房产以及47万的存款,均应该视为遗产,并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考虑到妹妹在父母生前尽到了绝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故遗产分配时应该多分。综上法院判决,酌定由妹妹分得房子以及47万存款的55%的份额,剩余由梁某继承。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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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与前妻离婚,并将5岁的儿子交由前妻抚养,与前妻离婚便对儿子不管不顾,不

上海,男子与前妻离婚,并将5岁的儿子交由前妻抚养,与前妻离婚便对儿子不管不顾,不

上海,男子与前妻离婚,并将5岁的儿子交由前妻抚养,与前妻离婚便对儿子不管不顾,不支付儿子抚养费,也不看望儿子,而后与人再婚。男子的儿子成年后记恨男子,也从未主动联系过男子。转眼多年过去了,男子的儿子得知男子突然去世,又要求分割男子的遗产。男子现任妻子却不愿意,认为男子的儿子对男子没有尽过一天孝,现在又来争夺男子的遗产更是没良心,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潇湘晨报等)据悉,42年前,男子郭某与前妻结婚,婚后第2年儿子小郭出生。郭某与前妻的婚姻仅仅维持了6年,便破裂。郭某与前妻是通过法院离婚,法院准许两人离婚的同时,将小郭的抚养权判给郭某的前妻,并同时判决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怎料,郭某与前妻离婚后,却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既没有向小郭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而后与女子谭某再婚。转眼多年过去了,小郭已经成年,每每想到父亲郭某在自己人生中的“缺失”总是耿耿于怀,心想着就当没有郭某这个父亲,不愿意,也从没有想过再与郭某联系。然而6年前,郭某因病离世。小郭得知父亲郭某与谭某再婚时共同购买了一处上海的房产,未留下任何遗书,于是起了争夺遗产的念头。《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郭认为自己的父亲郭某没有留下遗嘱,自己作为父亲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郭某的房产。然而,郭某的再婚妻子谭某则认为小郭虽然是郭某的儿子,但是在郭某生病住院的5年里,没有照顾过郭某一天,甚至打过一次电话,都是自己贴身照顾的郭某,小郭即便有继承权,也应当剥夺。双方争执未果,对簿公堂。法庭上,小郭认为谭某是想独吞父亲郭某的遗产,30多年来,父亲郭某没有管过自己一天,自己上学、看病都是妈妈借钱支持的,如果把父亲的遗产全给谭某,对自己和母亲均不公平。谭某则怒斥小郭身为人子,没有尽孝的同时,责骂小郭在郭某去世后来和自己争夺过来郭某遗产更是没良心。法院该怎么判呢?1、《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可见,无论是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还是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是无条件的。2、《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像小郭这样,在父亲郭某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权。同样,小郭未履行对郭某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郭某也可以向小郭主张赡养费。3、《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虽然小郭没有履行对郭某的赡养义务,但是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具体到本案,一方面考虑到郭某的房产属于其与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其中50%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另一方面考虑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而郭某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向郭某提供经济支持,也对郭某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涉案房产中20%的份额由小郭继承,剩余的归郭某再婚妻子谭某。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小郭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又该享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
上海,男子与妻子离婚,5岁儿子由妻子抚养,男子一分钱抚养费也没出,人间蒸发了。3

上海,男子与妻子离婚,5岁儿子由妻子抚养,男子一分钱抚养费也没出,人间蒸发了。3

上海,男子与妻子离婚,5岁儿子由妻子抚养,男子一分钱抚养费也没出,人间蒸发了。30年后,儿子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才得知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继母怒怼:你父亲生病的5年里是我照顾的,你连个电话都没打过,凭什么争遗产?儿子认为,父亲没尽过抚养义务,自己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的。法院的判决很意外。据红星新闻,5月4日报道,上海法院判了一起关于遗产争夺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1983年,郭某与何某步入婚姻殿堂。第二年,何某生下儿子小郭,初为父母的夫妻俩满心欢喜,憧憬着一家三口未来的美好生活。然而,谁也没想到,6年后,这段婚姻就走到了尽头。1989年,在经历多次争吵与尝试挽回无果后,走法律程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归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可谁能想到,此后的30多年,郭某如同人间蒸发,抚养费分文未给,也从未探望过小郭。何某独自抚养小郭,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小郭自幼懂事,将母亲的操劳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主动承担家务,努力不让母亲操心。小时候,看到别的孩子在父亲肩头撒娇,他总会追问母亲:“爸爸去哪了?”母亲只能编造谎言回应。随着年岁增长,他渐渐明白,父亲早已抛弃了自己,心中也因此生出怨恨,从此不再问起。30多年过去,父亲从未参与过他的成长。对小郭而言,“父亲”不过是课本上的词汇、街坊邻居口中的称呼,是个毫无温度的空洞符号。直到有一天,小郭接到法院的通知,他才想起来,自己还有个父亲,同时,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原来,郭某在2005年就已经再婚,而且还与再婚妻子谭某共同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共同居住。然而,好景不长,他与再婚妻子仅生活了15年,就患上了重病,好在,妻子对他不离不弃,在他生病的5年里,无微不至的照顾着他,直到他走到了生命的尽头。郭某去世后,谭某想要把他们共同买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需要小郭放弃继承,这才惊动了法院。小郭知道父亲去世以后,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父亲这么多年一分钱抚养费都没出过,他继承父亲的遗产,也算父亲对自己的补偿。可谭某认为,是自己照顾生病的丈夫整整五年,这期间,小郭未尽过赡养义务,没权利继承遗产。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1、小郭和何某都有继承权。《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郭作为郭某的儿子,在第一顺序继承,而何某是郭某的配偶,也在第一顺位继承,因郭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因此,应按顺位继承,也就是小郭和何某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2、郭某有抚养小郭的义务,30多年里,郭某未尽过抚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本案中,在郭某与何某离婚的时候,法院就判郭某按月支付小郭的抚养费,但郭某30多年里一分钱没出,未尽到对小郭的抚养义务,小郭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是小郭不赡养父亲的理由,在法律上,小郭有赡养父亲的义务。《民法典》第26条和第1067条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无直接关联。赡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身份属性,而非等价交换关系。也就是说,不管郭某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小郭都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在父亲生病期间,小郭未尽赡养义务是违反法律约定的。3、在郭某去世时,谭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法院,考虑在郭某生病的五年里,是谭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谭某应酌情多分,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应酌情少分或者不分,但法院考虑到小郭未尽到对小郭的抚养义务,应该少分,而非不分。最后,法院判决,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对此判决结果,有人认为,父亲不养儿子,儿子不养父亲,扯平了,但是遗产为何不分,我觉得平分最正确!还有人认为,父亲没养儿子,儿子也没养父亲那不就扯平了!儿子有什么理由分百分之二十的遗产?对此,您怎么看呢?
上海一男子,30年不跟父亲联系,也未出过一分赡养费,谁料,父亲刚病逝,男子立马跳

上海一男子,30年不跟父亲联系,也未出过一分赡养费,谁料,父亲刚病逝,男子立马跳

上海一男子,30年不跟父亲联系,也未出过一分赡养费,谁料,父亲刚病逝,男子立马跳出来,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继母:你没尽过赡养义务,甚至连他病重都未曾看过一眼,你还有脸来分遗产?男子:他跟我母亲离婚后,对我不闻不问,也没给过我抚养费,我那是有样学样,再说了,儿子继承老子遗产天经地义。最终,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5月4日红星新闻报道,一男子在父亲生病过世后,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遭到继母的阻拦,双方为此闹上法庭。2019年的一天,郭先生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说他父亲生病过世了。父亲的离去对郭先生来说毫无波澜,虽然他身上和父亲留着同样的血,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但是他们已经30年没见过面了。不过,郭先生想到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儿子,父亲走了,他生前留下的遗产,自己有份继承。这也算是,作为他儿子该享受到的一点点权利了。可当郭先生想要办理遗产继承的时候,未曾见过面的继母跳了出来,她坚决反对郭先生继承丈夫的遗产。法庭上,她指着郭先生说,几十年来你未曾赡养过你父亲,甚至他生病了你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更别说来看望和照顾他,你怎么还有脸来继承他的遗产?郭先生也不堪示弱,他说我是他唯一的儿子,我当然有权利继承。我之所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是因为他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先,我有样学样,我是他儿子,儿子继承老子的遗产天经地义。原来,1983年郭大爷和何大娘(郭先生的母亲)结束爱情长跑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二年,何大娘生下郭先生,从此一家三口欢声笑语,甜蜜幸福。只是这样的幸福时光并未持续多久,都说日久见人心,慢慢的,郭大爷和何大娘之间开始出现矛盾,两人争吵不断。1989年,郭大爷和何大娘经过法院判决,双方顺利离婚。两人分开后,郭先生跟随何大娘生活,法院判决,郭大爷每月付给郭先生一定的抚养费。可自从郭大爷跟何大娘分开后并没有履行父亲的义务,他不仅一分抚养费不愿意出,就连看都从未看过自己的儿子郭先生。郭先生的成长、教育、医疗,一切费用都是何大娘一个人承担。所以,对于郭先生来说,父亲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转眼几十年过去了,郭大爷渐渐老去,到了要人尽孝的年纪,在郭先生认为,既然你没养我小,我凭什么养你老?所以,他也学父亲,对他不闻不问。2005年,郭大爷在朋友介绍下认识谭大妈,两人互生好感,并决定走到一起。郭大爷和谭大妈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产。2019年,郭大爷突然病重,在生命的最后时光一直是二婚妻子谭大妈贴身照顾,郭先生从来不过问,也不出钱。法庭上,郭先生气愤地说,在我小的时候,我生病、上学,都是我妈借钱管我,他从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现在他病逝,留下的遗产凭什么让他二婚老婆独占。谭大妈也很生气,老郭病重期间你作为亲儿子,不照顾不出钱,甚至没来看过,都是我贴心照顾,他走了,你跑来争遗产,你还有良心吗?那么,郭先生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郭先生作为郭大爷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则上享有继承权。谭大妈要求多分遗产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谭大妈与郭大爷共同生活,且在郭大爷病重期间给予照顾,这种行为符合法律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谭大妈多分遗产。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郭先生未尽赡养义务,且在父亲生病期间未提供经济支持或情感关怀,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而谭大妈对郭大爷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最终判决,谭大妈继承上海房产80%的份额,郭先生继承房产20%的份额。大家支持这个判决结果吗?欢迎留言讨论。信源:红星新闻——20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