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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女子的丈夫多年前意外身亡,留下一个女儿。十一年后,公公也因病离世。公公走

河南,一女子的丈夫多年前意外身亡,留下一个女儿。十一年后,公公也因病离世。公公走

河南,一女子的丈夫多年前意外身亡,留下一个女儿。十一年后,公公也因病离世。公公走后,留下一笔存款66万、一套房子、丧葬费6000元以及抚恤金2.9万元。女子认为自己在丈夫去世后,一直尽心照顾公婆,特别是公公,要求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直接分遗产。但这个主张遭到婆婆和小姑子的强烈反对,她们认为女子的付出远达不到法律要求。协商无果,女子带着女儿将婆婆和小姑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判决出乎意料。南方都市报7月15日报道了一起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核心人物包括祝大爷(已故)、其配偶徐大妈、儿子大军(已故)、女儿小英、儿媳小梅以及孙女小燕。祝大爷与徐大妈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大军和一女小英。大军在2012年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生前与小梅结婚,并育有一女小燕。2023年,祝大爷因病离世,此后徐大妈主要由女儿小英负责照顾和赡养。祝大爷去世后,留下了一笔丰厚的财产,有银行存款66万元、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单位发放的丧葬费6000元,以及抚恤金29000元。儿媳小梅认为,自己在丈夫大军去世后,对公婆特别是公公祝大爷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有权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直接分割祝大爷的遗产。但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徐大妈和小英,强烈反对这一主张。双方无法通过私下协商解决分歧,导致小梅和孙女小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祝大爷的遗产进行分割,并将徐大妈和小英列为被告。庭审中,法院归纳了争议焦点,丧偶儿媳小梅是否因对公公祝大爷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有权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遗产的范围和继承规则。《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祝大爷生前未留下任何书面或口头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理。法院查明,银行存款66万元和房产属于祝大爷与徐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前,徐大妈作为配偶有权先获得其中一半份额,即33万元存款和房产的一半产权。剩余部分才作为祝大爷的个人遗产进行分配。法院区分了遗产与非遗产范围。祝大爷的丧葬费6000元和抚恤金29000元,是单位向其近亲属发放的补偿性费用,并非祝大爷生前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按继承法进行分割。其次,在继承权认定上,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1128条第1款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法院指出,徐大妈作为配偶、小英作为女儿,均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大军作为儿子,早于祝大爷去世,因此其女儿小燕可代位继承大军原本应得的份额。但对于小梅的诉求,法院重点审查了她是否满足“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这一法定条件,从而获得第一顺位继承资格。《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司法解释,主要赡养义务通常指在公婆、岳父母需要赡养时,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了主要的、持续的、实质性的扶助,其作用相当于甚至超过了亲生子女。需要综合考虑赡养时间的长短、提供帮助的持续性、经济支持的比重、生活照料的程度、精神关怀的投入等因素。本案中,在祝大爷生前特别是晚年最需要赡养的阶段,如生病期间,承担主要、直接、贴身照护责任的是其亲生女儿小英,而非儿媳小梅。期间,小梅可能确实提供了一些帮助,如探望、偶尔的经济支持或家务分担,但这些行为在程度、频率、重要性上未能达到超越小英或成为祝大爷生活支柱的水平。也就是说,小英才是祝大爷实际的主要照料者,而小梅对祝大爷的照顾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尽了较多或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形。据此,法院不支持小梅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上海普陀,一家公益机构称之前的委托者,一位孤寡老人阿婆,去世留下500万巨额遗产

上海普陀,一家公益机构称之前的委托者,一位孤寡老人阿婆,去世留下500万巨额遗产

上海普陀,一家公益机构称之前的委托者,一位孤寡老人阿婆,去世留下500万巨额遗产,寻找法定继承人。如果一直没人认领,律师称遗产将会一直悬置。希望大家一起看看周围有没有顾姓后人符合相关特征。据看看新闻7月17日报道,近期,上海普陀区一家公益组织机构称,他们之前接受了一位委托者顾阿婆,顾阿婆想要委托他们帮忙寻找顾姓后人,以便后期来继承自己的财产。顾阿婆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珠宝这些,金额高达500多万元。现在阿婆去世之后,留下了这500万元的遗产无人认领。根据普陀大道公益发展中心称,去年年末,顾阿婆找过来,想要邀请大道公益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今年2月份,大道公益的工作人员跟顾阿婆一起来到普陀区公证处,签订了意向书,同意大道公益作为老人的监护人,并且顺利办理了入住养老院的手续。到今年3月份,顾阿婆因病去世,根据生前签订的监护协议,大道公益作为顾阿婆的监护人,承担起为老人料理后事、保管遗产、协助处理遗产等责任。大道公益核算了一下顾阿婆留下的遗产,一共约有500多万。普陀大道公益发展中心负责人苏晓丹指出,遗产主要是包括顾阿婆的房产、存款、珠宝等等。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指出,由于阿婆去世的比较急促,还没有来得及签订遗产说明,原先老人也有捐赠的安排,但是也没考虑清楚,公证到最后也没有按时完成。目前,工作人员在查找顾阿婆的顾姓后人。通过走访,终于在顾阿婆的单位,抄到了一份人事档案,根据档案显示,顾阿婆的哥哥叫做顾梅根,姐姐叫做顾玲娣,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信息了。公证人员指出,根据这份档案显示,顾阿婆是有法定继承人的,不能算作无人继承,只要追寻线索去查验,还是可以找到继承人的,暂时还没法完全放弃继承。律师也指出,按照往常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有比较漫长的等待,长达20年认领期。如果20年无人认领,这笔遗产将会上交。但是现在最新的法律规定是,没有时间限制,就是说这笔遗产会一直悬置,如何来合法保管这些遗产,已经成为社会的难题。当下,普陀大道公益发展中心还在继续发起号召,希望广大的市民朋友们,帮忙留意一下自己身边的顾姓朋友,看其是否认识顾阿婆,是否可以有迹可循。希望顾阿婆的这笔遗产得以落到实处,也算是帮助老人家了了一片心意。1.面对巨额遗产,其法定的继承人都会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特殊情形之下,丧偶儿媳对于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会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第一顺序继承人无人继承时,启用第二顺位继承规则。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时,会从第一顺位开始分配,第一顺位没有继承人时,或者全部放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位继承展开。本案中的顾阿婆,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可以确认无人可以继承,因此紧急寻找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其兄弟姐妹继承人。根据调查访问可知,查到顾阿婆还有兄弟跟姐妹的信息,后续及时查找到兄弟姐妹的下一代,这笔巨额遗产还是可以落到继承实处的。2.如果一直无法找寻到法定继承人,遗产应该作何处理呢?根据以往《民法典》规定,在老人过世之后,如果没有寻找到法定的遗产继承人,认领时长设置为20年,20年之后遗产将会充公归国家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老人生前委托的机构,可以作为管理人,负责查清遗产、制作清单、保管资产。指定遗产保管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诸如查询并且登记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开设专项资金管理防止遗产损毁或者流失。从本案来看,顾阿婆生前委托了大道公益组织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生前没有来得及签订遗嘱归属,因此作为监护人的大道公益组织,可以对顾阿婆的遗产进行代为管理,并且还需要承担其寻找遗产继承人的职责。虽然目前还没有顾姓后人的头绪,但是还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尽力寻找,并且保管好遗产防止遗产损毁或者流失。面对如此巨额的财产,遗产无人认领,如果您是本案中的大道公益组织,在面对寻找法定遗产继承人的时候,有什么好的方式可以寻找到呢,欢迎大家帮忙出出主意,来评论区讨论吧。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河南,一女子因为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起诉婆婆和小姑子要求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河南,一女子因为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起诉婆婆和小姑子要求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河南,一女子因为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起诉婆婆和小姑子要求继承66万元遗产和房产,甚至连抚恤金都不放过!法院是这么判的。小梅作为儿媳妇和丈夫一家没有血缘关系,但她认为,自己的丈夫是公公的唯一长子,即使丈夫去世,那自己作为丈夫的妻子,就应该能代替丈夫继承遗产。然而,小梅的公公祝大爷除了丈夫一个儿子之外,还有一个女儿,再加上小梅的婆婆还在世,作为配偶也是有继承权的。因在2012年,小梅丈夫意外离世,而公公祝大爷是在2023年因病去世,在这期间,小梅觉得自己做了赡养公婆的义务,所以,自己有权分并且要全部继承公公遗产,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而祝大爷名下一定有66万元存款、一套房产,以及单位发的6000元丧葬费和29000元抚恤金。可婆婆徐大妈和小姑子小英坚决反对,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小梅带着女儿把婆婆和小姑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祝大爷没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66万元现金和房产是祝大爷和徐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徐大妈先分一半。徐大妈和小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参与剩下遗产分配,小梅丈夫先于祝大爷去世,小梅和丈夫共同孕育的女儿小燕能代位继承父亲那份。也就是说,小梅自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继承,但自己的作为祝家的孙女,是有权继承自己父亲的那份。而且小梅对老人的照顾,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所以不支持她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还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所以小梅和小燕无权参与分配。不少网友觉得法院判决合理,法律规定明确,丧偶儿媳要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得尽主要赡养义务,小梅没做到就不该分遗产。也有人感慨,遗产分配让亲情变得脆弱,本是一家人,却因为钱闹得不可开交。还有网友觉得,都说儿媳没有义务赡养公婆,那公婆的遗产儿媳也没有资格继承这是理所应当的!但也有网友提出疑点,既然婆婆能作为配偶继承自己丈夫的遗产一半,那小梅的丈夫是先去世的,不是也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自己丈夫的遗产吗?然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66万现金和房产先分一半给徐大妈,体现“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原则,这是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权属的清晰划分,但在普通家庭中,很多人未必清楚“共同财产”需先剥离配偶份额再继承,容易想当然认为遗产是“老人留下的全算遗产”,这种认知偏差也会激化矛盾。还有《民法典》第1129条明确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主要赡养义务”的界定在实操中常遇模糊地带。案件里小梅或许认为日常探望、偶尔照料算尽孝,可法律上需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维度综合判定。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你用法律来保护通过不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你用法律来保护通过不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你用法律来保护通过不正当手段生的孩子的权益。那正当婚生孩子的权益谁来保护?同丈夫同甘共苦创业的原配妻子的权益谁来保护呢?吃苦不见你,享福却有你。仅这一条就把...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名下的2套1000多万房产,7年后,男子为了给2岁儿子买学区房,竟然大言不惭的在家族群里通知父母,说他要卖掉2套房,一看父母没搭理他,他一怒之下,把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7月14日。据现代快报报道,2017年,张先生拍在父母面前一纸申明,表达了他要和父母断绝关系的决心。父母眼泪汪汪,都不敢相信他们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竟然为了个女人,要和父母划清界限,而且,不惜申明宁愿放弃2套房子。说起这个儿子,老两口颇为寒心,张先生是他们的独子,从小就亲情凉薄,不服管教,他们把儿子供出了大学。本以为儿子成年了,会理解为人父母的用心良苦,可儿子跟老两口要不不说话,一说话就急头白脸,没有耐心。久而久之,父母子女之间,敬而远之,渐行渐远。老两口觉得,儿子还不够成熟,等他成家立业了,也为人父母了,就能缓和和父母的关系。张先生虽然和父母相处不融洽,但是学习能力强,考上北京某大学,儿子光耀门楣,老两口不计前嫌,把儿子供到毕业。也许是为了远离父母,也许是为了发展前途考量,张先生毕业后在北京扎下了根,并谈了一个女友。当父母的,都希望儿子能婚姻美满幸福,可老两口觉得儿子的女友不符合传统贤妻良母的标准,就不是很赞成。但张先生怎么可能听从父母的安排,他不惜撕裂亲情跟父母决裂,也要跟女友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为了表明自己的决心,无情无义的张先生,也不在乎父母是否伤心,竟然写了一纸申明,宁愿放弃父母和他名下的2套房产。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一套在父母名下,一套在张先生名下,其实,在他看来,父母的财产永远都是他这个独生儿子的,即使决裂了,传统的父母,也不可能让家产旁落他人,即使儿子做出多过分的事,以后都会原谅他。而且,自己还可以理直气壮的远离父母,不尽儿子的义务,反而可以行使儿子的权利。就这样,老两口孤独又痛苦的过了7年后,已经成家并有了个2岁儿子的张先生,都说不养儿不知父母恩,但他并没有幡然醒悟,而是做出更过分的事。张先生想给儿子买套学区房,可买房钱从哪儿来?当然是把父母的2套房卖掉。有求于父母,又7年不膝前尽孝,起码得有个态度吧,跟父母低个头认个错,说出自己的难处,爷爷奶奶为了孙子,也会不遗余力的。天下有狠心儿女没狠心爹娘。可张先生怎么做的呢?他连家都没回,只是在家族群里通知父母,他要把2套房卖掉,至于父母怎么安置,一句没提,爱去哪去哪。父母看到信息,心痛不已,彻底对张先生失去信心,如此儿子,不要也罢,就当没生过他没养过他。老两口对儿子的信息视而不见,压根不搭理他,张先生一看,气不打一处来,竟然一纸诉状,把父母告上法庭,父母儿子彻底决裂。有人说,生养这样的孩子,真是一种悲哀啊!父母并不欠你的,却一纸诉状将父母告上法庭,农夫与蛇的故事千百年来从未停止过!还有人认为,我们自古以孝治天下,百善孝为先,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子女不孝牲畜不如!父子没有隔夜仇,当初为了爱情与父母闹掰还情有可原。如今自己都已为人父母了,怎么还想不明白。张先生的行为实在令人心寒。为追求个人情感自由,不惜与含辛茹苦养大自己的父母决裂,放弃房产时尽显决绝。7年后,为给儿子买学区房,又在没尽孝、没沟通的情况下,企图强行卖房,甚至将父母告上法庭。亲情在他眼中成了可随意利用和抛弃的工具。亲情需要用心经营与维护,而非单方面索取。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张某主张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产,需证明“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张某已结婚生子、独立分户,但家庭成员关系并没实质改变,情感纽带与家庭责任仍存续。他分割房产的直接原因是为子购买学区房,属个人生活规划,非“共有基础丧失”的法定情形,故不符合第303条的分割条件。《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张某不仅没尽赡养义务,反而长期与父母断绝往来,甚至诉讼索财,违背法定赡养责任。张某既声明放弃房产所有权,又没履行赡养义务,却单方面主张财产权利,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关系存续,经济独立或生活模式变化不构成分割共有房产的法定理由,张某的行为违背赡养义务伦理,且他自愿放弃房产的声明合法有效,不得反悔主张权利。由此,法院依《民法典》第303条和第26条,驳回张先生的诉求,维护了法律对家庭共有财产和赡养义务的双重保护。信源:现代快报2025-7-14
北京男子签断绝父子关系协议34年,父母去世后起诉分680万房产,法院这样判

北京男子签断绝父子关系协议34年,父母去世后起诉分680万房产,法院这样判

北京男子签断绝父子关系协议34年,父母去世后起诉分680万房产,法院这样判北京一起家庭遗产纠纷引发热议:田大哥34年前因与父亲闹矛盾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后离家,父母去世留下两套价值680万的房产由妹妹掌管,他要求平分遗产遭拒后起诉至法院。时间回到1989年,年轻气盛的田大哥与父亲发生激烈冲突,一气之下签下断绝关系的书面协议,随后便离开了家。这一走就是三十多年,期间他几乎未回过家,也未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而妹妹田小妹始终留在父母身边,默默照顾二老起居,直至2021年母亲去世。母亲刚离世不久,田大哥突然回家提出要分割父母留下的两套房产。田小妹当场拒绝,认为哥哥早已抛弃家庭,没资格分家产;田大哥却坚持自己是法定家庭成员,当年的断绝协议不算数。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的法律关系,**任何书面协议都无法解除**,田大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成立。但继承权不等于等额分配,法院需综合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法院指出,田大哥三十多年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妹妹长期照料老人、承担主要赡养责任。最终判决田大哥享有继承权,但分得的遗产份额远少于妹妹。判决虽明确了财产分配,却难以弥合这对兄妹间早已存在的亲情裂痕。此案提醒大家,亲情无法用协议断绝,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继承权的行使需兼顾法理与情理,对家庭的付出和责任,终将在法律裁决中得到体现。即便血缘关系无法割裂,多年疏离造成的情感隔阂,也不是一份判决书能轻易修复的。#遗产继承#民法典#家庭纠纷
宗老走前承诺给三位私生子信托21亿美元,没想到走的太快只有18亿美元到账,款不齐

宗老走前承诺给三位私生子信托21亿美元,没想到走的太快只有18亿美元到账,款不齐

宗老走前承诺给三位私生子信托21亿美元,没想到走的太快只有18亿美元到账,款不齐但信托有效,只是非婚生子女不能随意动,大小姐也不能动,但母公司可以动→母公司属于大小姐→可以被大小姐拿出→私生子慌了随后起诉大小姐!​不过国内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小男孩一起卖掉。后来同学家长发现后,要求小男孩归还,他却称:黄金卖了18000元,早已花掉。王女士和老公的关系特别好,两人相濡以沫。虽然生活比较困难,但是他们一家三口却特别和谐。王女士和老公经常在外面打工,但都会将自己的女儿带在身边。哪怕现在女儿15岁了,她们也不愿意让女儿成为留守儿童,都会在打工的地方找学校安顿好。女儿在父母身边也很安心,她不仅和父母关系好,和自己的同学关系也很好。在6月中旬的时候,她就邀请自己的闺蜜来到家中玩耍。闺蜜觉得两个人不好玩,于是又把自己耍得好的另外一个男孩子叫到了家中来玩。男孩子姓毕,他来后,王女士的女儿就带他到另外一间房间,让他住在这里就可以。当毕某自己待在房间后,就开始到处翻找起来。因为比较好奇,他也才15岁,结果翻开了一个箱子,发现里面有金灿灿的黄金,一时就心动了。于是他拿起手镯和项链揣到了裤兜里,并借口有事就离开了王女士的家。他出门后就找到了另外两个男孩子,一起拿着首饰去卖。而这两个男孩子,一个是自己认识的,另外一个才认识一两天。不过自己拿着这么贵重的东西,也有点害怕,找了另外两个人,心里就比较踏实了。很快,他们就找到了两家店铺,将手镯和项链都卖掉,手镯卖了13000元,项链卖了5000多。最后三个人把这笔钱分摊了,买了些烟和自己喜欢的东西,也消费了一些,很快分到手的钱就没有了。毕某的钱消费完了,而王女士这边,在某一天收拾卫生时,发现盒子里的黄金不见了,才惊慌失措地询问女儿有没有拿过。女儿肯定地说自己没有拿过,但她回忆起家中来过陌生人,就是自己的闺蜜和闺蜜带过来的男孩子毕某。他们找到闺蜜,闺蜜也说自己没拿过,一直和王女士的女儿待在一起。之后他们找到毕某,毕某看到王女士来了后也有点后怕,于是就如实交代了拿黄金首饰的全过程,以及拿去卖掉的细节。王女士痛哭不止,她的50多克黄金以现在的价格,可是要卖将近4万呀。他们即使再苦再累再缺钱,都没有把黄金卖掉,因为自己的老公说:“就剩那一点你自己的东西,就留着吧,另外再凑钱买房,不要动你的首饰。”就这样,省吃俭用、自己当作宝贝的黄金首饰,却被毕某拿去卖掉,而且还是贱卖,钱现在也花完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最后她找来小莉帮忙,调解员来到后询问了毕某的情况,就找到他的父亲。而父亲也是一个憨厚老实的中年男子,他对儿子所做的一切一概不知,但也承认自己教育无方,愿意承担责任。最后,小莉又打通了另外一个男孩子家长的电话,对方很生气,让王女士他们报警,说自己的儿子跑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又不上学,又没电话联系,所以他也没办法。另外一个男孩子和毕某才认识一两天,毕某也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所以没办法寻找到这个男孩子的家长。不过毕某已经认识到错误,看到王女士如此痛心,他也深深鞠了一躬,并且说道:“对不起,阿姨。”可能从他的内心已经认识到错误。不过王女士语气也缓和地说道:“如果你真的需要钱,把黄金首饰卖掉,钱放在家里也行,可是你现在全部用完了。钱来得这么容易,那你以后还容易犯类似的错误,到时候你成年了,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将会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毕某和自己的父亲也深表歉意,一再承诺愿意承担责任,如果黄金找不回来,他们愿意该赔多少就赔多少。1、15岁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盗窃罪不属于上述特定的严重犯罪类型,所以毕某不构成犯罪。2、毕某及其同伙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毕某及其同伙此前没有因盗窃被治安处罚过,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他们都不满16周岁,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若他们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则可能会被依法执行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3、王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15岁的毕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偷拿黄金首饰变卖导致王女士遭受损失,应由毕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两名参与卖首饰的男孩,也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7月13日报道。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来时发现,老母亲已经病逝,并且遗体已经被3个哥哥安葬。男子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卫辉市法院)据悉,男子海某有3个哥哥。2025年1月13日,海某回家探望自己的母亲时,被告知母亲已于2025年1月9日病逝,2025年1月11日入殓安葬。海某难以释怀,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认为自己的3个哥哥没有告知自己母亲去世以及安葬事宜,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母亲的遗体告别权、吊唁权,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庭上面对海某的控诉,海某的3个哥哥怒斥海某2年来没有回家看过母亲一次,也一天没有对母亲尽到赡养和照料义务。此前在经村委会协调时,还声称以后不赡养母亲,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实质上说,已经将母亲遗弃了。同时表示,在母亲去世时并不是没有通知海某,当时老大、老二委托老三通知海某,老三电话通知海某三遍,海某都不接电话,接着老三又给海某发信息,结果发现被海某拉黑。为了证明己方的说法,海某的3个哥哥出示了2024年1月9日上午8时许给海某打微信视频电话的记录,该页面显示,“对方未添加你为朋友。对方添加后,才能进行通话。”此外,海某的3个哥哥还让自己的舅娘出庭作证,其舅娘表示,当时在说赡养海某母亲的事情时,经过调解,海某4兄弟一人10日轮流赡养老人,挨到老四海某的时候,海某却不接。随后自己连续给海某打三次电话,海某都不接电话,也不接老人,因为问题解决不了,自己就将海某兄弟四人都起诉了。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海某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并未回家看望过母亲且未履行赡养义务。2025年1月13时,回家发现母亲去世。海某母亲去世当天,经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三哥确实也曾通过微信联系过海某,因被海某删除微信未果。海某的舅娘曾在2025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但因该案审理期间海某的母亲去世,故该案裁定终结诉讼等事宜。认为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符合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权利人行使吊唁权和祭奠权之时,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行使权力,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具体到本案,海某的母亲逝世后,海某四兄弟均平等享有在母亲去世时瞻仰遗容、参加葬礼等吊唁、祭拜的权利,这也符合《民法典》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海某的母亲去世后,海某的3哥哥在母亲身旁,应及时通知海某参与吊唁和祭奠,若故意不通知,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海某的3哥哥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大哥、二哥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海某的三哥具有通知海某之行为(微信视频),故在主观方面无故意不通知海某的表现,但因其未能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而海某与三哥作为同胞兄弟,在母尚在世之时便删除兄长微信,致使海某的三哥当时未能及时通知到海某,故在海某的三哥未能及时通知海某的事件上,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海某在母亲80岁高龄的情况下,6个月未回家探望、未进行赡养,以致不知道母亲病重、病危乃至去世,更让其亲娘舅当庭对其进行指责,故海某在该方面亦有重大过错。《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法院认为对比于海某三哥未穷尽办法通知海某的过错程度,和海某删除同袍兄弟微信、六个月未赡养母亲的过错程度,海某三哥的行为虽欠妥,应对其予负面之评价,但却不至于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了海某的全部诉请。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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