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入职公司一年后意外怀孕,遵循流程向公司请假产检却遭拒,无奈之下仍前往医院检查,归来后竟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女子愤而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孕期、产期、哺乳期损失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据4月30日齐鲁壹点·果然视频报道,广州某科技公司内,2023年入职的林某,本是公司里勤勉尽责的文案策划,却在怀孕后遭遇了职业生涯的冬天。
2024年春,林某在一次常规体检中得知自己怀孕的消息。她既欣喜于新生命的到来,又忧虑于职场环境的复杂。
为了确保母婴健康,林某严格按照医院安排,提前两周向直属领导张某提交了产检请假申请,并附上医院开具的预约单。
然而,张某却以“项目关键期”为由,口头拒绝了她的请求,并暗示“公司从未有过此类先例”。
面对领导的推诿,林某并未放弃。她多次通过邮件、工作群等渠道重申请假诉求,甚至主动提出用年假抵扣产检时间,但均未得到正面回应。
无奈之下,林某只得在约定日期前往医院完成产检。当她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公司时,等待她的却是人力资源部的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上赫然写着:“林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累计旷工达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林某措手不及。她深知,孕期被辞退不仅意味着经济来源的断绝,更可能影响未来的生育津贴和职业发展。在亲友的鼓励下,林某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赔偿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及生育保险待遇。
仲裁过程中,林某提交了完整的请假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与领导的沟通截图,证明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
而公司方面则坚持认为,林某未履行书面审批流程,属于“旷工”行为。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然而,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仲裁庭在详细审查证据后认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林某的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规定。
最终,仲裁庭裁决公司向林某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补发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及生育津贴,总计金额超过20万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林某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首先,从行为层面分析,林某在发现怀孕后,主动向公司提交了产检请假申请,并附上医院证明,这一行为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即“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尽管公司以“项目关键期”为由拒绝审批,但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剥夺林某合法权益的借口。
1,从法律条款适用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显然违反了该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林某在公司工作一年有余,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公司应支付其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再乘以二倍,即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关于“三期”损失的赔偿,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岗位保留等。
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导致林某无法享受这些待遇,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公司需补发林某从被辞退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生育津贴。
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来看,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若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林某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公司不仅需支付赔偿金,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此外,此类事件还可能对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其未来的招聘和业务合作。
综上所述,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为广大职场女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提醒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