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离婚后,将价值6万元的结婚钻戒,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女同事。事后同事以是假货为由,要求退钱。被拒绝后,女同事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但女子在法庭上拿出购物发票等证据证明自己卖的是真品,可同事手上有鉴定报告反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钻戒真伪的官司正在进行。原告席上,徐女士手持一份鉴定报告,声称自己花费两万元从同事许女士手中购买的钻戒是假货,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金额。被告席上,许女士则拿出了当年购买钻戒时的发票和检测证书,坚称自己售出的是真品。这起看似简单的二手交易,却牵扯出了一段令人唏嘘的往事。 时间回到四年前的春天,许女士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作为多年的同事兼好友,徐女士陪同许女士来到广州某知名珠宝店挑选结婚戒指。当时的场景还历历在目:两人在柜台前驻足良久,徐女士替许女士挑选款式,甚至还亲自帮忙比对价格。最终,在徐女士的建议下,许女士选中了一枚价值六万余元的钻戒,作为自己婚礼的信物。 然而世事难料,婚姻并非总能如期望般美满。在结婚第四年,许女士因感情不和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后的许女士决定重新开始生活,着手处理婚姻期间的各类财物。她将分得的房产和汽车陆续变卖,连同当初的结婚首饰也不愿再留存。 这枚承载着曾经美好期望的钻戒,也被许女士以远低于原价的两万元标价出售。得知这一消息后,徐女士萌生了购买的想法。她找到许女士,提到自己当年很喜欢这枚戒指,只是碍于各种原因没有购买。许女士觉得能将戒指卖给知根知底的同事更好,当即同意了这笔交易。 交易在一个普通的工作日下午完成。许女士将钻戒连同原本的发票、包装盒和相关证书一并交给了徐女士。徐女士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两万元,并特意在转账备注中写明用途。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场双方都满意的交易,谁也没想到这会成为日后纠纷的导火索。 这段原本简单的二手交易,却因钻戒真伪问题演变成了一场持续数月的纠纷。曾经的好同事之间,因为这枚戒指产生了难以弥合的裂痕。更令人感慨的是,这枚本应象征着美满姻缘的钻戒,最终却成了两位女性对簿公堂的证物。 时间回到法庭现场,法官正在仔细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这起案件不仅涉及物品真伪的认定,更牵涉到了交易双方的诚信问题。一枚钻戒、两位当事人、数月纠纷,背后折射出的是现代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也引发了人们对二手交易风险防范的深思。 交易完成一周后,平静的表面出现了裂痕。徐女士突然联系许女士,称自己购买的钻戒可能有问题。两人为验证真伪,一同前往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徐女士手中的戒指确实是仿制品。这份鉴定报告立即引发了双方的激烈争论。 许女士坚持认为自己售出的是真品,并强调当初购买时徐女士也在场。她提出质疑:戒指在交易后可能被掉包。徐女士则表示自己将戒指一直妥善保管在家中,从未转手或离身。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原本的同事情谊在争议中渐渐消退。几个月后,两人因工作分歧再次发生争执,这次冲突彻底打破了维系多年的友谊。徐女士随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在法庭上,双方的举证成为关键。徐女士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报告和转账记录,主张自己因许女士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然而,法院指出一个重要法律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条款适用于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而本案中许女士并非商家,因此不适用该条款。 许女士则提供了购买钻戒时的原始发票和检测证书,证明自己当初确实购买了真品。这些证据显示,许女士在售出戒指时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而徐女士无法证明现有假戒指与交易时的戒指是同一物。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许女士能够证明自己售出真品的情况下,徐女士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现有假戒指就是交易时的戒指,但她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 不服一审判决的徐女士提起上诉,主张法院应采用"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事实。但二审法院指出,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前提是双方都缺乏直接证据。在本案中,许女士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徐女士未能有效反驳,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起源于二手交易的纠纷案件,不仅暴露出二手交易中的风险,也反映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在进行私下交易时要注意保留交易证据,以防日后发生争议。一枚钻戒的真伪之争,最终不仅损失了金钱,更摧毁了多年的同事情谊,这或许是这起案件最令人惋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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