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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一男子因偶然查询了话费账单,发现自2017年起,每月被多扣40元套餐费

陕西渭南,一男子因偶然查询了话费账单,发现自2017年起,每月被多扣40元套餐费,累计至今已达5000余元。男子立即致电通信公司讨要说法,通信公司调查后确认是多扣的,于是承诺补偿男子600元并且给男子家的宽带永久免费。可在通信公司返了600元话费后,却不承认永久免费宽带,还称公司无这项政策,要求与男子继续协商。

据海量财经报道,2024年12月,陶先生给自己的手机充了200元话费,然后偶然去查了下自己的账单明细。

谁知这一查,竟揭开了一个持续了多年的“隐形消费”。根据陶先生提供的账单显示,自2017年起,他的手机号就被绑定了一个每月40元的套餐,而陶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我平时话费用完就充,根本没注意过套餐发生了变化,也没人来通知过我。”

为了查清为何会突然绑定该套餐,陶先生联系了通信公司,要求提供开通套餐的凭证。如通话录音、短信确认记录等。

然而通信公司只在系统中查到了套餐是2017年开通的,但却拿不出任何陶先生授权的证据。

经过多轮协商,通信公司最终提出补偿方案,称可以为陶先生的两个手机号,各返300元话费,并承诺给予陶先生家的宽带永久免费使用权。

虽然这600元话费与实际的5000多元损失相差甚大,但宽带永久免费权还是划算的。因此,陶先生选择了接受。

可万万没想到,根据陶先生的手机号的2025年1月的账单显示,他家的宽带费仍被正常扣除。

陶先生再次致电通信公司,可通信公司却改口称:“公司从未有过永久免费的政策,那只是口头协商中的一种方案,系统并未录入。”

陶先生气坏了,没想到诺达的通信公司,竟做出这种出尔反尔的事。

1、对于陶先生的遭遇,可以看出这通信公司真的有点不要(此处省略一个字)了。

通信公司未经同意擅自给陶先生开通40元/月套餐,一开就是8年多,给陶先生造成了5000元左右的损失,这显然侵犯了陶先生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与此同时,《电信条例》第40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强制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陶先生自称从未主动申请40元套餐,也未收到过通信公司开通套餐的通知。

也就是说,通信公司这属于强制消费了。

如果通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提醒过陶先生开通套餐,那通信公司应当承担对陶先生这么多年所造成的损失。

而通信公司只赔偿了600元话费,这个赔偿金额完全不够实际的损失,应当继续赔偿。

2、永久免费的承诺是否有效?

从法律是角度来讲,合同订立后可以被认定无效的情节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

可本事件中,陶先生并未欺诈、胁迫通信公司,且是通信公司主动提出可以永久免宽带费的。

因此,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由此可见,现在通信公司又改口称没有永久免费的说法,实际上是在单方面否定此前的承诺,构成了违约。

因此,如果通信公司无法提供永久免费宽带的服务,那也应当从其他方面给予陶先生一定的补偿。

3、陶先生是否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事件中,通信公司虽然未告知陶先生就给其开通了40元/月的套餐,但陶先生也一直在使用该套餐,且该套餐并不存在常见的欺诈行为。如: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

因此,严格来说通信公司只是隐瞒了办套餐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消费欺诈中退一赔三的规定,所以陶先生如果想主张退一赔三,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通信公司继续耍赖,陶先生可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向工信部或当地通信管理局投诉,要求通信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后,当通信公司的技术性失误成为常态,当永久免费的承诺沦为笑谈,那么法律必须亮剑,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们筑起防火墙。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