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女游客为看日出将爱车停在夜市摊位区,手机静音错过摊主11个挪车电话。摊主守着交了两万血汗钱租来的摊位,眼睁睁看着营业时间流逝。绝望之下,摊主抡起铁勺砸碎了车窗。女游客回来后,看到爱车被砸,震惊又愤怒:“我违停认罚,但这不是砸车的理由”女游客立刻报警,锁定摊主后,却提出不立刑事案。结果,女游客缴纳200元违停罚款,而摊主赔了8000修车费。 据悉,青岛海滨夜市是当地著名的旅游打卡点,尤其在旅游旺季人潮涌动,车辆违停问题严重。夜市摊位需向管理方缴纳高额费用才能获得特定区域的经营权,车辆堵塞摊位直接影响摊主的生计。而城市管理资源有限,难以有效覆盖管理需求。 2025年7月某日,女游客小陈(化名)慕名来游玩,为方便次日清晨观看日出,驾驶其白色私家车抵达青岛海滨区域。在寻找停车位未果后,她抱着侥幸心理,将车辆停放在夜市规划的摊位区域内,该位置恰好是老李(化名)缴纳2万元高额费用租用的炒面摊位点。停车后,小陈将手机调至静音模式,回到附近酒店休息。 老李像往常一样,在深夜开始准备出摊。当他推着沉重的炒面车到达自己的指定摊位时,发现小陈的白色轿车严严实实地堵住了位置。这并非个例,老李的手机相册里记录了七月以来他的摊位已被不同车辆堵了17次,平均每晚损失约400元收入。 眼看宝贵的营业时间一点点流逝,焦虑和愤怒涌上心头。他尝试通过小陈留在车内的挪车电话联系车主。 凌晨1点后,老李在焦急和疲惫中连续拨打了11通挪车电话。电话那头始终是无人接听的忙音。 期间,他望着被堵得严严实实的摊位空间,想起沉重的摊位费、当天的食材成本、以及可能再次颗粒无收的夜晚,情绪逐渐失控。 凌晨3点许,在最后一通电话依然石沉大海后,老李彻底爆发,他抄起自己炒面摊上用来翻炒的铁勺,猛烈砸向小陈轿车的车窗玻璃和车身,导致车窗碎裂、车身多处凹陷。整个破坏过程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清晰记录。 清晨,小陈回到停车处,看到爱车伤痕累累,车窗玻璃碎片散落一地,又震惊又愤怒。她立刻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迅速调取监控锁定了老李。 在警方确认老李的砸车事实后,小陈经过考虑,拒绝了刑事立案要求。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老李赔偿小陈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小陈则自行承担了因违停产生的200元行政罚款。 对此,网络吵翻了天:有人喊“砸车就是犯罪!”也有人亮出被堵死的摊位照片反问“谁断了谁的生路?” 那么,老李砸车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治安违法?为何可以不立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无论动机如何,老李故意毁坏小陈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小陈的财产所有权,已经涉嫌刑事违法及治安违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通常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5000元,但结合北京地区司法文件,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才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老李砸车行为发生在北京,而车辆维修费用为8000元,如按这个来定损,尚未达到当地追诉标准。 但是,司法实务中,毁坏财物价值,除了修复费用外,可能还包括其他费用,存在修正的情况,超出1万元也是有可能的。 这意味着,老李的行为或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但因情节轻微,也不一定立刑事案。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具体到本案,老李砸坏小陈的车子,事出有因,摊位被反复堵塞、拨打11次电话未果、生计受严重影响,这才导致其作出砸车的冲动行为。 关键是,小陈作为受害人,或许是自知有在先过错,同意对老李不追责,且老李赔偿了修理费。 所以,警方对老李不立刑事案件,符合法定情形,具有合理性。 有人说,即便老李的行为未达刑事犯罪标准,但已然构成治安违法,为啥没有进行治安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该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鉴于老李与小陈已经达成和解,且老李按照协议支付了维修费,不予治安处罚,也是没有问题的。 值得一提的是,小陈私自占用老李的摊位,除了违停行政处罚外,还侵害了老李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责任。 老李在和解之外,还可以向小陈主张因其违停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赔偿。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