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梁展豪
通讯员施静怡
生财有道,方能长久。面对热门演唱会一票难求的局面,有些人购票不是为了自己欣赏,而是动起了当“票贩子”(俗称“黄牛”)倒买倒卖的歪脑筋,企图从中赚取差价。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演出市场秩序,更是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其本身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当“黄牛”之间因分赃不均或交易出现问题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法律会如何裁判?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黄牛”之间的纠纷。
“黄牛”倒票获利不成反起诉
林莫(化名)从事平潭旅游相关业务,与黄利(化名)有业务往来。后来黄利向其介绍买卖演唱会门票的生意。“你先买票屯着,等演唱会时间临近了再出手。”“肯定有人买的,到时候一转手就翻好几倍,你卖不出去找我退也没问题。”黄利信誓旦旦地向林莫介绍起倒卖演唱会门票这本“生意经”。林莫见有利可图,便开始从黄利处购买门票并进行倒卖以牟利。
2024年1月至7月间,林莫通过黄利先后购买了众多明星演唱会的门票。2024年6月,林莫花费12000元购买了4张某明星演唱会的实名制门票;同年7月,又支付了10000元定金用于购买4张所谓的“带入场票”或“邀请票”,黄利当时还在微信中承诺:“没去一个礼拜内可以退款。”
很快,林莫通过微信找到了一位买家,将手中的8张门票(4张实名票+4张带入场票)以每张10000元的价格转卖。然而,交易并未顺利完成。其中4张“带入场票”根本无法入场;而4张实名制门票虽然成功入场,却并非承诺的连座。买家因此拒绝承担“带入场票”部分的费用,只愿意支付已成功入场的4张实名票的票款。同时,买家提出需通过对公账户付款。林莫因自身无法提供对公账户,便请求黄利协助。黄利提供了其关联公司“利游公司”的对公账户。买家遂将实名票的40000元票款转入该账户。随后,林莫便要求黄利退还因“带入场票”未使用而应退的定金10000元,并将利游公司代收的40000元实名票款返还给自己。黄利起初以账户被冻结为由拖延还款,后甚至将林莫的微信拉黑。多次追讨无果后,林莫将黄利及其关联公司“利游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定金10000元及门票款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林莫在诉讼中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具备涉案演唱会的正规票务代理或销售授权,相反,林莫多次从黄利处购买演唱会门票,转卖他人以赚取差价,此实质上属于倒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林莫与黄利之间的门票买卖、转卖及代收款项的合同关系,其内容和目的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林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倒卖演出票系违法行为,仍多次实施并从中牟利,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文化演出市场秩序。林莫与黄利之间的款项往来基于非法交易,未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故对林莫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倒卖“黄牛票”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若倒卖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次数频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能涉嫌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伪造、变造国家证件罪等相关犯罪,进而面临刑事追责。
2.购买“黄牛票”存在哪些风险?
“黄牛票”多为非正规渠道获取,可能存在假票、过期票、重复售票等情况,消费者极有可能“钱票两空”。当前许多大型演唱会实行实名制购票,门票与身份证绑定,一旦转让即失效。若购买的是非本人信息的实名票,即使支付高价也可能无法入场。同时,“黄牛票”交易缺乏保障,一旦出现纠纷,维权非常困难。消费者购买“黄牛票”,无形中也助长了非法倒卖行为,加剧了市场混乱,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利。
法官提醒
倒卖演唱会门票等票证的行为,看似有利可图,实则隐患重重。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如倒卖票证)牟利的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其“投入”和“预期收益”也将因交易本身的非法性而无法获得民事法律上的救济和保护,最终可能落得“钱票两空”、损失自担的结局。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的裁决,更是对广大公众的一次深刻警示: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守法经营才是正道。当您下次看到“黄牛票”时,请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之需或贪图小利,而陷入违法交易的风险漩涡。
审核:袁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