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异男子对儿子要求严格,不仅因琐事将儿子打骨折,还在大冬天将儿子泡在冷水里

芹姐说法 2025-10-25 16:07:54

上海,离异男子对儿子要求严格,不仅因琐事将儿子打骨折,还在大冬天将儿子泡在冷水里。一次,儿子被打得受不了跑到邻居家报警,可民警、法院均到场的情况下,男子仍旧叫嚣:他的抚养权归我!老子打儿子,想怎么打就怎么打,你们管不着! 据红星新闻报道,浦东某居民杨某前几年和妻子曹某离婚,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杨某。 杨某脾气急躁,思想比较陈旧,一直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加上离婚后对儿子期望值过高,杨某对儿子小杨的要求非常严格。 平时,小杨但凡哪里做的不到位,杨某就会训他,问题稍微严重一点,杨某还会动手。 曾经,因为小杨调皮捣蛋,杨某大冬天将年幼的小杨扔进凉水里,没有他允许不许出来。 因为学习出错,小杨经常挨打,杨某觉得小杨不长记性,一次比一次打的狠,一次,杨某气狠了下起手来没个轻重,竟然将小杨打骨折了。 去年6月14日晚上到凌晨,小杨做作业做错了一道题,杨某再次殴打小杨,他先是拿电线抽打小杨,随后又用哑铃负重片砸小杨,导致小杨全身多处挫伤出血。 15日凌晨,小杨被打的受不了逃到了邻居家并报了警。 随后,民警和妇联介入此事,他们希望小杨跟随妈妈生活,可杨某觉得他教训小杨是为了小杨好,不肯将小杨的抚养权给前妻? 这样一来,小杨以后势必还会遭到杨某的家暴。 16日中午,法院接到妇联的求助赶到现场,在联合多个部门后,在一个小时内完成立案,为小杨颁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小杨暂时随母亲一起生活,并护送小杨和妈妈回家。 随后,小杨妈妈曹某提起抚养权变更起诉,小杨的抚养权被判给了曹某。 杨某长期殴打小杨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杨某对小杨的种种行为,实际上是打着“爱”的旗号教育偏差,是确凿无疑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杨某对儿子要求严苛,稍有不满便对小杨进行训斥与殴打。并且,他并不是点到为止的教育,他的行为早就脱离了教育的范畴,发展为了家庭暴力。 因小杨调皮捣蛋,杨某在大冬天将小杨扔进凉水里,还将小杨打致骨折。这些行为无论是从手段的暴力程度,还是对小杨身体和精神造成的伤害,都明确构成家庭暴力。 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杨某长期对儿子小杨进行殴打,这些行为已构成对小杨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特别是杨某将小杨打骨折这一情节,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虐待罪。 由于小杨作为未成年人,属于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介入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面对小杨遭遇的紧急情况,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由于情况紧急,院方在接到妇联求助后,在一个小时内完成立案,并为小杨颁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该保护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杨某违反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有力地保障了小杨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杨某长期对小杨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小杨的身心健康,符合上述条款中第二条的情形。 因此,小杨的抚养权判给曹某,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小杨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来源:红星新闻10.2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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