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名男子准备将衣物邮寄,打包完善之后,放置在家门口等待快递员来收走。这个时

芹姐说法 2025-10-25 18:07:54

成都,一名男子准备将衣物邮寄,打包完善之后,放置在家门口等待快递员来收走。这个时候,邻居张婆婆看到了,因为她喜欢卖废品,还以为男子门口的是弃废品,所以就自行收走,并且将男子的衣物以9元钱的价格卖掉。殊不知,男子的衣物价值上万元,经过一番追寻,终于追回衣物,但是已经全部受损。张婆婆愿意赔偿5500元,男子要求赔偿22000多,大家猜猜最后判赔多少呢。 大象新闻10月2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据报道称,当时王东将自己的名贵衣物收拾好之后,还没等快递员上门,他就丢弃在家门口,这才让邻居张婆婆误认为是废品给收走。 最近,王东准备把一件价值较贵重的衣物邮寄出去,这件衣服是名牌货,价值一万多。打包好之后,王东就给这包衣服放置在自家门口。 因为快递员还没有上门来收取,王东心想,这附近也不会有小偷来偷走,于是就关好门,在家里等待快递员上门取件。 而王东的邻居张婆婆,出门准备去买菜,看到王东家门口放置了一个包裹,她就以为是王东准备丢弃的垃圾。心想,反正他也是要扔掉的,还不如自己捡回去当废品回收。 把衣物拎回家之后,张婆婆扒拉出里面的那件衣服,她并不认识品牌,还以为就是不穿了的衣物,拿到废品站出售,换回了9元钱。 再看看王东这边,快递员上门取件的时候,发现门口什么也没有,按门铃喊出王东之后,二人在门口找了很久,都没有找到那个包裹。 调取监控之后,才知道原来是被邻居张婆婆给取走,联系张婆婆之后,得知真相的王东简直哭笑不得。二人赶紧去废品站要回衣物,但是拿到衣物的时候才发现,衣服已经被损毁。 王东告诉张婆婆,他的这件衣服价值一万多元,未经自己许可,随意取走衣物,还以9元钱的价格售出,这一点实在有些过分。 张婆婆也自认理亏,跟家里的儿子儿媳商量之后,家属愿意赔偿王东5500元。但是王东听后,感觉这个价格跟自己衣服的原价相差太远,拒绝了这一提议。 王东自己也提出了赔偿金额,但是张婆婆的家属并不认可,觉得王东的要价有些高。双方针对赔偿金额尚未达成一致。 没办法,王东只能选择报警,出警之后,根据工作人员开出的责任认定单,王东提起了诉讼。王东的诉求是,由于自己的衣物受到损毁、加上这件事对自己造成精神损失,前后一共索要22300元赔偿费用。 经过审理之后认定,衣物购买的时间已经有一段日子,再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折价,综合各方面情况,责判张婆婆需要赔偿王东800元。 1.屋主随意将打包的包裹放在家门口,被邻居误认为是垃圾捡走,请问这其中的损失等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民典法》规定,屋主将包裹放置的位置,如果明显超出合理保管范围,如公共区域、无监控的偏僻角落,屋主可能会因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屋主将物品放置在自家门口,并且处于可控范围内,如监控覆盖区域,屋主则不构成重大过失,后期可以提供完整证据,则可以向取走者合理索赔。 从本案来看,屋主王东,将自己的衣物打包放置在自家门口,并且家门口有监控覆盖,所以王东则不构成过失。相反,邻居随意将王东家门口的东西取走,她的行为则存在主观过错判断,需要承担责任。 2.邻居张婆婆擅自将王先生家门口的衣物取走卖废品,衣物原价1万元,卖废品所得9元,张婆婆的行为是否违法,她是否需要赔偿王先生的财物损失呢? 第一,张婆婆的行为是违法的。 张婆婆的行为违法,根据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因个人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此举构成侵权责任,应该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看到邻居家门口放置物品,张婆婆就随意给人家取走,并且去进行变卖,因为张婆婆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财物的损失,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张婆婆需要赔偿王先生财物损失。 张婆婆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没有核实物品归属就擅自处理,存在过失,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张婆婆在进行赔偿的时候,不需要按照物品的原价进行赔偿,而是对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最后,也是综合购买时间、使用折价等因素进行判赔。 此事件,王先生是受害者,张婆婆是过错方,要求对方赔偿也是合情合理。只是最终,王先生损失了一件衣物,仅仅获赔800元,于情于理,王先生内心都遭受心理创伤,必定存在失衡点。 对于本案,很多人都有各自的看法,您作何感想呢,欢迎一起来讨论吧!

0 阅读:0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