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孙子的电话没有欠费,却不知何时被移动公司停机,一大妈与移动公司理论未果

律安说法 2025-11-09 18:21:57

安徽阜阳,孙子的电话没有欠费,却不知何时被移动公司停机,一大妈与移动公司理论未果,一纸诉状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移动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据悉,2007年,郑大妈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移动电话卡装在上幼儿园孙子的电话手表上,给孙子使用。 为了不影响孙子学习,郑大妈家里人给孙子的电话手表设置了正常上课时间拒绝接听来电的功能。 平时郑大妈的孙子也不向外拨打电话,使用期间月租18元一个月,一直正常缴费不欠费。 2025年6月3日,郑大妈的爱人程某无意间发现孙子的手机号码明明没有欠费,却停机了,随后一连4天拨打客服电话,询问停机原因并要求复机,未果后,又于6月23日再次联系客服,仍未得到满意结果后,于是以郑大妈的名义一纸诉状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移动公司在官网上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程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表示,自己当时询问客服停机原因并要求复机时,客服告知案涉手机号停机的原因是涉诈异常电话卡。 随后,自己要求客服调取案涉手机号通话记录举证该号码涉诈,但是客服以没有权限为由拒绝。 随后自己又致电反电诈中心,反诈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复称案涉号码不涉案,非司法机关要求关停,系移动公司私自关停案涉号码的呼叫功能。 认为,自身作为消费者,履行了按时缴纳费用的义务,履行了不将案涉号码用于非法用途的其他法定义务,有依法正常使用案涉号码的权利。移动公司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手机号系“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情况下,违法关停案涉手机号的呼叫功能,中止电信服务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郑大妈一方的控诉,移动公司辩称:第一、涉案号码于2025年5月8日,被反诈管理平台大数据识别到属“一证多卡低资费用户异常沉默”情况,触发了涉诈监测系统的预警,基于电信诈骗紧迫性的特点,自身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手机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可能发生的诈骗犯罪,便通过10086端口下发短信告知将对其执行主叫停机的保护性措施,并告知了复机路径。在案涉号码可能涉诈的情况下,自身依据相关规定,对案涉号码采取的保护性停机措施,并非过错行为,亦不是对电信服务合同的违约。 第二、案涉号码于2025年5月8日被保护性停机后,2025年6月3日郑大妈一方就停机事宜拨打自身的客服电话提出异议,客服人员向其解释了保护性停机的原因,并告知其可到线下营业厅,或者线上进行二次实人认证核验,通过后即可恢复通信功能,但郑大妈始终拒绝按照国家反诈工作的相关规定,配合进行二次实人认证,其自身对案涉号码较长时间不能恢复使用负有责任。 第三、现案涉号码已经恢复使用,且保护性停机期间收取的月租费18元被告也已返还。 通信运营商作为基础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对高风险电话卡采取监控、排查、核验以及关停等措施,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用户财产、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用户对通信运营商实施上述保护性措施或限制性措施过程中造成的不便之处,应给予一定的体谅、理解和容忍。 自身对触发大数据反诈模型的案涉号码采取保护性停机措施,是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原告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在案涉号码已经恢复使用且保护性停机期间扣除的月租费用也已返还的情况下,其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整件事情的事实正如被告移送公司所说。 认为程某对客服人员关于采取呼叫功能限制的解释,存在一定的误会,认为案涉手机号码被停机的原因是涉及电信诈骗电话。实则并非如此,而是被告为了防止该手机号码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而进行的保护性停机,并非案涉手机号码涉及电信诈骗电话。并因误会才多次投诉并提起本案的诉讼。 认为,郑大妈一方从被告处取得涉案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依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郑大妈的手机号码在使用过程中,被反诈管理平台大数据识别属于“异常沉默”情况,触发了涉诈监测系统的预警。因此,被告在向该号码配发短信告知要进行保护性停机以及在进行二次实人认证后即可恢复通讯后,采取呼叫功能限制的保护性措施。 被告作为通信运营商基础企业,有协助有关部门对高风险电话卡采取监控、排查、核验以及采取关停等措施的义务,也是保障手机用户财产、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对涉案号码进行停止呼叫功能,也是为了防止案涉号码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是为了保护郑大妈的合法权利,并非对郑大妈的合同违约行为、过错行为。 综上,最终驳回了郑大妈一方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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