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7岁女子见一陌生女子不停地敲自家的门,还朝自家门口吐痰,便通过母亲叫来保安。谁料,当保安来了后,女子打开门质问对方,对方竟然抽出一把刀,连捅女子10刀,导致女子当场死亡。事后,凶手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犯罪时具有部分刑事能力。女子母亲不能接受,表示必须要让凶手付出代价!如果一审没有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就会抗诉,一直打到最高院! 据悉,2024年6月9日中午1时许,王女士出门时,看到一名中年女子在邻居家门口徘徊。 起初,王女士还以为是邻居家的亲朋好友,还朝对方打招呼,不过对方并没有理会她。 王女士当时也没多想,便下楼了。 过了一会儿,王女士便收到女儿的发现的信息,称有个陌生女子一直在敲自家的门,还朝门口吐痰。 王女士的女儿已经27岁,名校毕业还有海外交流的经历,平时安全意识也很高,还询问王女士是否可以叫物业的保安上来看看。 王女士表示可以,便给物业打了电话,叫了保安。 过了一会儿,王女士的女儿给王女士说对方还没有离开,并通过猫眼拍了一段视频。 王女士见视频中的人就是自己出门时碰见的中年女子。 过了一会儿后,王女士询问女儿对方是否离开时,发现女儿迟迟没有回复,电话也不接,便联系了物业。 结果令王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竟然得知女儿在家门口遇害。 原来,王女士的女儿给王女士发完视频后,见保安来了,劝拉对方离开,对方还是不离开,便打开房门质问对方。结果对方竟突然抽出一把刀,当着保安的面儿,连捅了王女士的女儿10刀,导致王女士的女儿当场死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王女士的心情可想而知,也想不通与对方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何对方要杀害自己的女儿。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发后,警方便以故意杀人罪,将对方(35岁女子梁某某)逮捕。按理说,发生这样的事情,梁某某必然面临严惩! 但是警方调查中却发现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事发前,曾无故窜入王女士所在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 事发当天,携带刀具再次来到该王女士所在的小区无故敲门滋扰小区住户,在王女士女儿打开房门质问自己时,与王女士女儿发生争吵,进而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当着保安的面儿杀害了王女士的女儿,怀疑梁某某系精神病人,对梁某某做了精神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定结果显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梁某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不过,对此,梁某某自己不认可,开庭时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病,表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且要求自己的律师也按照正当防卫为自己辩护,而因为其律师一直往她有精神病上引导,她当庭拒绝辩护导致休庭。 王女士同样不认可鉴定结果,认为精神病人作案时是一般是无差别的杀人,而梁某某作案时,保安就在现场,其中保安还拉了梁某某,梁某某却只对自己女儿动手,目标非常明确。 开庭时,梁某某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时,说话和回忆案发时过程都条理清晰,也完全没有患精神疾病的样子。 同时认为即便退一步说,梁某某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也不该是她的“免死金牌”! 12月16日,也就是今日,该案件迎来一审二审开庭。 庭外,王女士当着众多记者的面眼神坚定地说道:必须要让凶手付出代价!如果一审没有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就会抗诉,一直打到最高院!这就是妈妈的力量! 一句“这就是妈妈的力量”真是让人心疼不已! 《刑法》第18条第3款说得很明确,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时可以从轻不是必须! 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该严惩还是要严惩! 希望法律最终能够还王女士女儿一个公道!也让这位母亲得到宽慰!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