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女子毫无防备,接受刚认识仅一天的男性邀请,前往对方的私人会所聚餐饮酒,结果醉酒后被对方带到酒店,强行发生了关系。女子趁对方接电话之际,全身赤裸裹毛巾跑出酒店房门,呼喊求救,怎料警方将对方抓获后,因对方始终说与女子之间系自愿,检方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对方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女子难以释怀,随后向检方申诉。检方核查中发现问题!最终将对方送进监狱,还女子一个公道! 据悉,2022年4月的一天,小梅(化名)通过一个饭局与男子刘峰(化名)结识。 第2天,刘峰声称晚上在自己的私人会所有个朋友聚会,并邀请小梅一起参加。 小梅当时也没多想,便欣然答应赴约。 结果,聚会中,因为不胜酒力,几杯酒下肚后,便醉倒,再醒来时,发现已经全身赤裸地躺在宾馆床上,而且刘峰也在身边,正与自己发生关系。 小梅羞怒不已,当即反抗,奈何被刘峰死死压制。 随后,刘峰的电话响起,刘峰起身去接电话。 小梅见状也顾不上什么隐私,拿起一条毛巾裹着身体,便趁机逃出房间,冲向走廊呼喊求救。 其他房客发现这一情况后,便立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刘峰抓获。 由于刘峰被抓后,一直辩称与小梅系自愿发生关系,还声称小梅事后向自己索要10万元未果才报的警,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后,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刘峰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他明明对我施暴了,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拿到检方对刘峰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书后,小梅难以释怀,便依法前往检察院进行申诉。 接访的人员当即便成立了调查组,兵分多路,有人约见刘峰见面,核实其辩解,有人查看案卷,有人走访现场…… 而经过细致的核查,检方这次发现了问题。 第一、刘峰说与小梅存在亲密关系,但是事实上两人在案发前仅才认识一天。 第二、刘峰说是现场的避 孕 套和润滑剂是小梅自己带的,也是自行脱衣使用的润滑剂,但是事实上两件物品都没有开封。 虽然避 孕 套上确实提取到了小梅的DNA,但是现场勘验录像,显示勘查人员在现场戴手套触碰带有小梅呕吐物的物品后,并没有更换手套,而是直接将抽屉里的避孕套、润滑剂拿到桌面拍照后再提取,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物证污染,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刘峰说实际上还没有与小梅发生关系,但是鉴定结果却显示刘峰的隐私部位又小梅的DNA。 第四、另外,小梅跑出房间求救、报警时,手机也明明就落在房间里了,刘峰还不断打电话、发“去哪里你”“几个意思”之类的短信给小梅,明显是在制造假象、混淆事实。 第五、而反观小梅身上的伤与小梅的描述抵御行为一致,酒店的监控清晰记录了小梅跑出房间求救的画面,且与报警时间无缝衔接。此外,被求助的房客也正是,当时小梅满身酒气、神情惊惧。 综上,检方认为刘峰与小梅之间并非“自愿”而是“强奸”!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刘峰依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是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峰的罪行,检方随后撤回原不起诉决定,指令原办案单位提起公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峰最后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据悉,今年3月法院已经对刘峰作出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刘峰有期徒刑3年6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