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30岁男子与一朋友到一电竞馆打英雄联盟游戏,玩了一个多小时后,觉得没有

律安说法 2025-12-16 17:36:11

云南楚雄,30岁男子与一朋友到一电竞馆打英雄联盟游戏,玩了一个多小时后,觉得没有尽兴直接改成通宵包夜,一直和朋友玩到次日凌晨6点多,直到朋友觉得累了要回家休息,这才才不玩了。不过男子的朋友回家了,男子却不愿意回家,又看邻座玩游戏,一看又是一个多小时,结果离开时,倒在卫生间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男子系心源性猝死,但是男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如果不是电竞馆违规通宵营业等等,或许男子也就不会死亡,要求电竞馆赔偿157万余元损失。法院判了! 据悉,30岁男子金某是家里的独生子,且未婚,早年父亲去世,与母亲相依为命。 今年2月13日20点40分许,金某与朋友李某相约去电竞馆打英雄联盟游戏。 大概21点许,金某与李某到达一电竞馆,由李某支付了58元的上网费后开了两台电脑。 随后,两人激活账号打开电脑后,便开始打起了英雄联盟游戏。 玩了大约1个半小时后,金某觉得不尽兴,和李某通过电脑将消费模式改为通宵包夜。 一直玩到次日凌晨6时10分许,直到李某觉得累了要回家休息,这才不玩。 不过,李某回家后,金某虽然不玩了,但也不愿意回家休息,又独自坐在电脑前观看邻座一男子玩游戏,一看又是一个多小时。 大概7点21分许,金某到卫生间洗脸离开,过了几分钟再次返回卫生间,结果刚进入卫生间就倒地不起。 19分钟后,金某邻座的男子去卫生间时,发现金某趴在地上,呼之不应,便向电竞馆的工作人员求助。不过虽然电竞馆的工作人员当即便拨打了120、110,10多分钟后,120便赶到现场,但是金某最终还是不幸死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金某的母亲的心情可想而知,事后虽然经鉴定男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但是金某的母亲认为如果不是电竞馆违规通宵经营,如果第一时间发现金某并提供救助等,金某或许也不会死亡,要求电竞馆承担责任,未果后以金某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将电竞馆告上法庭,要求电竞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7万余元。 金某的母亲之所以认为电竞馆违规通宵经营主要依据的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要求电竞馆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金某母亲的控诉,电竞馆依旧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电竞馆已经在网吧入口处和网吧墙壁显著位置张贴了“禁止通宵上网对健康风险提示”“上网时间严禁超过8小时”等温馨提示,每台电脑开机时也会自动弹出“上网时间不宜超过8小时,请注意休息,后果自负”的警示字幕,是金某自行操作将消费模式转换为“通宵包夜”,金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通宵上网的风险明知且自愿选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与电竞馆无关。 第二、卫生间涉及隐私未安装监控,金某倒地前无任何呼救、挣扎等异常表现,客观上难以被即时发现。电竞馆的工作人员在得知金某摔倒后,第一时间便拨打了120、110,提供了帮助,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金某系因病死亡,金某生前就患有高血压、脂肪肝等疾病,金某的母亲也曾在警方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金某近年天天在家打游戏,很少出门”,金某长期不良生活习惯是导致冠心病恶化的根本原因,本次通宵上网仅为偶然时间节点,并非死亡的诱发因素。即便电竞馆存在超时营业行为,也应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无直接关联。 ……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电竞馆违规通宵经营,且没有充分的提醒、告诫、劝导消费者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及时巡查发现相关异常现象,没有及时发现金某因疾病发作晕倒,存在过错,且与金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金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责,在身患疾病的情况下,自主到电竞馆包夜上网,对悲剧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 考虑到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认为电竞馆承担20%的责任,金某自担80%的责任为宜。 核定金某母亲提出的各项合理诉请,又考虑到电竞馆系个人独资企业,最终判决电竞馆及电竞馆投资人共同赔偿金某母亲31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金某的母亲与电竞馆都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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