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爷离婚后患上尿毒症,孤苦无依,找了个保姆照顾自己。为了跟保姆回老家,让她更加尽心尽力伺候自己,大爷写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承诺将名下的房产留给保姆。保姆也保证,会承担他的医药费用,给他养老送终。可谁知,仅仅半年后大爷便病逝了,保姆给大爷办完丧事,找到大爷三个子女,要求继承房屋。三个子女自然不同意,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判了。 李大爷和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三个子女,可2008年,两人竟然过不下去,选择了离婚。 李大爷身体不好,有尿毒症,得定期去医院做透析。一个人孤苦无依,再加上疾病缠身,日子很是难熬。 到了2019年底,他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需要有人照顾,于是,他雇了女子石某来当保姆。 石某来了之后,对李大爷的照顾还算尽心,李大爷心里也挺感激。 2021年初,石某突然跟李大爷说,自己老家有事,在城里待不了了,必须回农村。 被石某照顾惯了,他已经离不开对方,她突然走了,自己可怎么办呢? 思来想去,他决定跟着石某回老家,一来可以让她继续照顾,二来农村环境好,说不定对自己病情还有好处。 石某最后答应了,承诺会为李大爷养老送终,但是,她也有条件。 李大爷名下有一套房,退休金也不低,为了让石某尽心尽力伺候自己,给自己养老送终,他愿意把名下的房子留给石某。 2021年6月,李大爷给石某出具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在协议里明确约定,自己自愿把名下那套房屋赠给石某。 石某也承诺,会继续悉心照顾李大爷,承担老人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李大爷能安度晚年,还负责他去世后的安葬事宜。 可谁能想到呢,才过了几个月,当年12月份,李大爷就病逝了。石某按照之前的承诺,给李大爷办理了丧葬事宜。 办完丧事后,石某第一时间找到李大爷的三个子女,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那套房屋。 李大爷的三个子女自然不能同意,老人有儿有女,什么时候轮到一个保姆来继承房产。 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肯退让,最后闹上法庭。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李大爷与石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成立,核心是扶养义务与受遗赠权利的对价关系。 协议明确石某需承担李大爷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妥善照料,完成生养死葬义务后才能继承房产。 但法院调取了银行流水,发现李大爷的医疗费用,还有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费用,都是通过他本人银行卡支付的。 这和协议里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明显不符,也说明石某在经济上根本没履行对老人的扶养义务。 而且,从对李大爷的生活照料方面来看,虽然李大爷去世前是由石某单独照顾,可石某也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按时带李大爷就医,也没办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照料的义务。 因未履行扶养义务,石某丧失受遗赠权利。 综上,法院判定石某不能依据这份协议继承李大爷名下的房屋,房屋由他的三个子女法定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