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的难处!安徽芜湖,母亲突然患病半身不遂,急需有人照顾,25岁的男子因此提出

辨案析历 2026-01-14 17:03:33

打工人的难处!安徽芜湖,母亲突然患病半身不遂,急需有人照顾,25岁的男子因此提出辞职,想回家尽孝,不料却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男子反复向公司提出辞职,却被告知误工一天要扣三天的工资。男子辞职辞不了,走又不敢走,左右为难之下,选择从34楼纵身跳下。事后,男子家属找公司讨要说法,公司矢口否认不准辞职的情况。 据大道新闻报道,2025年12月27日深夜,25岁的张某某站在某小区34楼的天台,带着心里积攒的委屈和绝望,最终选择纵身跳下。 他实在是为难,一边是母亲躺在床上半身不遂,急需人照顾的难处,一边公司领导一次次拒绝他辞职的冰冷面孔,他实在无法抉择。 张某某原本是某光电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和劳务公司签的派遣合同。 他平日里话不多,干活踏实,一门心思就想着多挣点钱,让老家的日子过得好一点。 可谁能想到,变故来得如此突然。 2025年10月,家里传来噩耗,母亲突发疾病导致半身不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急等着有人回家照顾。 接到消息的那一刻,张某某的心揪成了一团,他第一时间就向公司提出辞职。 工作没了可以再找,可母亲只有一个,眼下正是最需要他的时候,张某某要回家给母亲尽孝。 可领导听完他的诉求,直接摇了摇头,以人员紧张、岗位缺人为由,驳回了他的辞职申请。 张某某不死心,一次又一次地找领导沟通,语气从恳切到哀求,把家里的难处说了一遍又一遍。 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差不多,要么是让他再等等,要么就是甩出一句冷冰冰的规定:要是敢擅自离岗,误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这话像一把枷锁,牢牢地困住了张某某。 他何尝不想直接收拾行李回老家?可他知道,自己要是走了,之前辛苦攒下的工资很可能会被扣得所剩无几,到时候拿什么给母亲治病、请护工? 一边是卧病在床、急需照料的母亲,一边是不让辞职、还要扣钱的公司,张某某被夹在中间,每天都活得喘不过气。 他常常在下班后一个人坐在宿舍发呆,眼神里满是疲惫和无助,工友们偶尔问起,他也只是强颜欢笑。 日子一天天熬着,张某某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脸上的笑容越来越少。 直到12月27日下班后,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终于落下,深夜的天台,成了他最终的选择。 当张某某的家属赶到芜湖,看到的却是冰冷的遗体,一家人哭得撕心裂肺。 他们怎么也想不通,一个好好的小伙子,怎么就走到了这一步?这一切的根源只能归咎于公司的不通情理。 悲痛之余,家属找到涉事公司讨要说法,他们坚信,弟弟的死和公司不准辞职、威胁扣工资脱不了干系。 家属想找用工单位,可他们来了十多天,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更让人心寒的是,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却矢口否认,说根本不存在辞职不批准的事,还表示已经和家属协商过,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好在,张某某生前的多名工友都愿意站出来作证,证明他确实多次提出辞职,却一直没能获批。 记者随后联系公司询问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暂时不了解情况,会把该情况转达给领导。 辖区派出所也透露,目前已经排除他杀可能,家属对死因没有异议,只是案件还没完全解决,其他细节不便透露。 其实,张某某不用这么走极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派遣制员工,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辞职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司以“人员紧张、岗位缺人”为由拒绝批准辞职,无任何法律依据,属于违法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为。 张某某只要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到期后劳动关系即依法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并足额结算工资。 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张某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张某某不知道,公司无权任意扣罚工资,仅能在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按法定比例从工资中扣除赔偿款。 至于公司以“误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为威胁,完全违反法律规定。 一方面,张某某的辞职诉求本身合法,不存在“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误工,“扣三倍工资”也远超法定的“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的上限,且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此类惩罚性扣款。 公司的该规定属于无效规章制度,张某某有权拒绝履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已扣罚的工资。 只可惜,张某某不懂法,让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在“尽孝”和“工作”的两难抉择中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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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叶君

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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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7:49

哪家公司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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