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行医活动】 【基本案情】被告人解某分别因非法行医行为于2010年4月、9月被某某局1行政处罚,于2011年1月21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处罚。 后,2023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解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仍继续在本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023年11月30日,某某委员会至上址监督检查时,查获被告人解某,后于2024年3月5日将该案移交某某局2。同年3月7日,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据】证人张某、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取证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查询记录截图,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解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解某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判决,被告人解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案的医疗器械、药品等,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司法裁判案例】#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行医活动】
梁伯伯
2024-09-11 22: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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