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职业打假人属变相的经营行为,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基本案情】2021年3月31日,原告梁某某在TB店铺x生物私人订制以549元的价格购买被告xx公司预包装产品清透亮白丸3瓶(订单编号x,发货方式:BS快递),其产品外包装的成分表中印刷有梅花鹿胎盘粉、胎鹿粉、益母草提取物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订单交易、订单物流信息截图打印件等在卷佐证。 【原告观点】原告收到货后发现产品具有不符合食品标准问题,配料表添加非食用物质中药材梅花鹿胎盘粉、胎鹿粉、益母草等,宣传美白皮肤欺诈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 【被告观点】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美白丸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被告发货的美白丸是不含有胎盘粉和益母草提取物的升级款,其外包装上也没有印刷保健品和保健品有关的宣传功效词,没有欺诈消费者。本案产品外包装更新速度慢产生印刷原因的瑕疵品,产品质量没有问题。 原告有职业打假人的很多卖家举报记录,被告有出示的来自反恶联盟的原告两年多职业打假威胁索要赔偿的记录截图。被告愿意退还订单付款549元,拒绝赔偿10倍货款。 【庭审意见】本案中,因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涉案产品清透亮白丸的外包装的成分表中印刷成分含梅花鹿胎盘粉、胎鹿粉、益母草提取物等足以构成对原告的实质性误导,且被告同意退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本院存在多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其与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不同。原告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以索赔为目的的营利性,应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宣传欺诈行为及原告使用后因此造成的损害。综上所述,故对原告要求主张惩罚性赔偿549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梁某某货款549元。 【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职业打假人属变相的经营行为,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9-08 22:10:26
0
阅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