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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早上没有吃饭,抽空用玻璃杯冲泡奶粉,结果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

上海,女子早上没有吃饭,抽空用玻璃杯冲泡奶粉,结果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女子随后提出工伤认定。认定通过后公司不乐意了,认为女子在工作时间吃早餐违反劳动纪律,且玻璃杯质量不好,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女子的工伤认定。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消息,女子刘某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在财务部门担任会计一职。

上班第8天,刘某上班路上遭遇堵车,根本没时间吃饭,便打算冲杯奶粉充饥。

谁料,刘某拿着玻璃杯接开水时,杯子突然炸裂,导致她左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

事情发生后,刘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刘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当地人社局调查后也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随即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公司对此并不认可,提出了三点异议: 其一,刘某作为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吃早餐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 其二,刘某被开水烫伤,直接原因是玻璃杯质量问题导致破裂。 其三,刘某发生意外的时间和地点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冲泡奶粉并非工作内容。

因此,公司认为刘某此次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双方多次协调无果后,公司将当地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关键在于,当地人社局认定刘某为工伤是否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指出,“生理需求”属于维持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必要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

也就是说,职工为满足生理需要而进行的活动,如工作期间上厕所、打水、吃饭、休息等,是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保障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属于工伤认定中的“间接工作原因”,即“因工作原因”的范畴。

据此,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上班期间冲泡奶粉的行为,未超出为维护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生理需求范围,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所以,当地人社局认定刘某为工伤有法律依据,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的上诉。

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刘某冲泡奶粉本质上是为满足正常生理需求,且时间很短,不影响正常工作。

经查,事发当天刘某未吃早餐,冲泡奶粉是为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应认定为间接工作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再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