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男子的车,被妹妹开走酒后追尾,因是酒驾,保险公司不赔,男子把车开到维修厂修理,对方开出20000元的修车价格,男子觉得贵,想把车开走不修了,修理厂却要求他交12300元,仅停车费就300元一天,共计9000元。男子火冒三丈,拒绝当冤大头。修车厂:你停了30天,收你9000咋了?最低给2000元。男子:你想钱想疯了! 4月11日凌晨2点多,王先生接到了妹妹的电话,妹妹哭的稀里哗啦,惊魂未定说出车祸了。 王先生一骨碌从床上爬起来,直奔事故现场。 原来,王先生的妹妹开着他的大奔,跟4个同学出去兜风,大家一高兴喝了酒,然后酒后开车,跟前车追尾了。 还好,车虽然损毁挺严重,但好在人没事,因为属于酒驾,所以人家保险公司不赔。 王先生只能联系了一家维修厂,把车子拖走,自己承担修理费。 可修理厂给出的维修价格,高达20000元,让王先生很是肉疼,他认为这个价格太高了。 等王先生准备把车弄走,重新找一家维修厂时,却被维修厂叫停了,对方提出,王先生把车开走可以,得交12300元拖车费,拆车费,还有停车费。 其中,光停车费,就每天300,一共收他9000元,简直是惊掉下巴,这里是修车厂,不是停车场,天价停车费的收取,压根没有依据,简直是漫天要价。 王先生很是愤怒,车还没修,竟然收他12300,真是把他当冤大头了。 对于拖车费,他认,毕竟车拖进了修车厂;对于拆车费,他也没异议,但收取这么高的停车费,他无法接受。 王先生不认这笔钱,但修理厂却说,不给钱车子就别想开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了记者。 对于记者的质疑,维修厂负责人刘先生也是一肚子气,王先生车子发生事故,双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导致车子一直没维修。 既然王先生不想在他这里修车,他4月16日,就要求王先生把车弄走,当王先生竟然把车子停他修理厂一个月。 虽然他的修理厂不是停车场,但王先生的车长期占用场地,影响了他的正常经营,门面费,设备费,不可能车子占用工位一个月,却一毛不拔,哪有这样的道理? 刘先生也不想再跟王先生扯皮,他退了一步,不要求每天停车费300了,但是最低一个月得给2000元。刘先生认为,这个数已经是最低了,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但是,即使是2000元,王先生也不认,觉得太高了。 在王先生看来,拖车费和拆车费他可以出,停车费一分钱他都不认,维修厂就是看他不在这里修车,才狮子大张口。 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修车厂的停车费收取,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王先生把车辆拖至修理厂,双方虽没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修理厂有义务提供维修服务,王先生有义务支付合理费用。 如果双方没就停车费进行明确约定,修理厂无权单方面收取高额费用。停车费应基于合理成本和市场价格确定,而非随意定价。 修理厂主张的停车费300元/天,明显超出市场合理范围,且没提前告知王先生,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王先生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王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厂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修理厂收取的停车费300元/天明显不合理,侵犯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修理厂以“不给钱车子就别想开走”为由,强迫王先生支付高额停车费,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王先生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停车费,并可通过投诉、举报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修理厂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修理厂收取的停车费(300元/天)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且没提供明确的收费依据,可能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如果修理厂对其他客户收取较低停车费,而对王先生收取高额费用,则可能构成价格歧视。 修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王先生有权要求修理厂退还多收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信源:百姓关注2025-5-20 #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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