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浙江台州,一对父母经营饭馆,生意忙碌时把1岁6个月大的孩子独自留在店里玩。一名顾客趁家长不注意,竟给孩子灌了50ml啤酒,孩子脸潮红浮肿,家长发现后赶紧送医。此事引众怒:顾客行为太缺德,家长也太大意,这事真是让人揪心又气愤。
据6月14日新派观察报道:有一家小饭馆。饭馆的老板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他们每天起早贪黑,就为了能多挣点钱,让家人过上好日子。
这天中午,饭馆里生意格外火爆,顾客们进进出出,点菜声、吆喝声此起彼伏。夫妻俩忙得脚不沾地,根本顾不上其他。
他们1岁6个月大的孩子原本在店里的角落里玩着玩具,可随着客人越来越多,孩子周围也变得嘈杂起来。
夫妻俩想着孩子平时也乖巧,就想着先忙完这一阵再去管孩子。可他们万万没想到,危险正悄悄降临。
这时,店里来了一位中年男子,他穿着一件皱巴巴的衬衫,头发有些凌乱,眼神中透着一股迷离。
他找了个位置坐下,点了几道菜后,就开始自顾自地喝起酒来。几杯酒下肚,他的脸变得通红,眼神也开始变得飘忽不定。
他看到角落里独自玩耍的孩子,突然心生邪念。他摇摇晃晃地走到孩子身边,蹲下身子,脸上堆满了奇怪的笑容,对孩子说:“小朋友,叔叔给你喝好喝的。”
说着,他就从自己的桌上拿起一瓶啤酒,打开瓶盖,不顾孩子的挣扎和哭闹,硬是把啤酒往孩子嘴里灌。
孩子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得哇哇大哭,小脸憋得通红,双手不停地挥舞着,试图推开男子。
可男子却不管不顾,一口气给孩子灌了50ml啤酒。不一会,孩子的脸变得潮红浮肿,眼神也变得呆滞起来。
孩子的哭声终于引起了夫妻俩的注意。他们看到这一幕,赶紧扔下手里的活,冲到孩子身边。妻子一把抱起孩子,夫则愤怒地揪住男子的衣领,大声吼道:“你干什么!你怎么能对孩子下得去手!”
男子却满不在乎地说:“我就是逗逗孩子,给他喝点酒怎么了,又不会死人。”夫妻俩气得浑身发抖,他们顾不上和男子理论,赶紧抱着孩子往医院赶。
到了医院,医生对孩子进行了紧急救治。经过一番检查,医生说孩子因为喝了大量啤酒,身体出现了酒精中毒的症状,幸好送医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夫妻俩守在孩子的病床前,充满了自责。他们后悔自己不该把孩子独自留在店里,也愤怒于那个男子的恶劣行为。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该顾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身体健康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该顾客不顾孩子的意愿和身体承受能力,强行给孩子灌酒,导致孩子出现酒精中毒症状,身体受到损害,其行为明显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
孩子的家长有权要求该顾客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孩子因酒精中毒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家长还可以要求顾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顾客的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该顾客的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殴打或故意伤害,但他强行给孩子灌酒的行为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如果孩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及以上程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顾客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该顾客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了孩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家长将1岁6个月大的孩子独自留在店里,也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他们将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满是安全隐患的饭馆里,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对孩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追究顾客责任的同时,家长自身也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保护。
您对这件事中,顾客和家长的行为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