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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4楼业主将地下室改成鱼池养鱼,从此噪音不断。1楼邻居受不了了,多次与4

北京昌平,4楼业主将地下室改成鱼池养鱼,从此噪音不断。1楼邻居受不了了,多次与4楼邻居沟通要求邻居拆除鱼池,未果后将4楼业主告上法庭。4楼邻居辩称改建鱼塘时向物业进行了报备手续合法,在1楼邻居提出有噪音后,加装了隔音棉,换了设备,已经把噪音降到最小,1楼觉得还有噪音只是心理作用等。法院这样办!(来源:环球网6月21日报道)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2017年,男子李某与妻子选购了一套房子,老两口图安静、方便还特地选了一楼。 2024年初,一直非常满意自己当初买房时选择一楼的李某,突然不淡定了,原因是觉得楼下地下室突然间不断传来噪音,几乎是24小时不间断,到了夜深人静时,更为明显。 李某随后下楼查看情况,结果发现楼下的地下室竟然被4楼的邻居姜某改成了一个巨大的鱼池养鱼。 不堪噪音之扰的李某于是便找邻居姜某协商,希望姜某把鱼池拆了。但是却遭到了姜某的拒绝。 随后李某又多次向小区物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后,便将姜某告上法庭。 面对李某的控诉,姜某辩称,第一、自己在改建养鱼池时,向物业进行了报备,不存在任何不合规的地方。自己改建养鱼池的成本较高,才刚刚投入使用便拆除,自己也不能接受。 第二、在李某提出噪音问题后,便对地下室及相关养鱼的设备进行了改造,不仅加装了隔音棉,还把相关有功率的设备更换成噪音最小的。如今李某觉得还有噪音只是李某的心理作用。 为了证明鱼池所产生的噪音是否超标,姜某还申请了相应的鉴定。 虽然鉴定结果显示鱼池所产生的噪音并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 但是李某认为噪音对每个人的生理、心理影响不一样,鉴定结果不客观。 同时还认为将地下室改成鱼池,大量纯水的行为还会对地下室、乃至整栋楼的安全造成隐患。 法院怎么判? 虽然,涉案地下室是姜某,但是《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姜某在使用地下室时,也不能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李某的意见,同时指出,个人的喜好不能凌驾于他人的生活安宁之上,判决姜某限期拆除鱼池。 一审判决后,姜某又不愿意了,认为自己修建鱼池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且鱼池内养的都是名贵的锦鲤,不易迁移,一审法院要求自己拆除鱼池的必要性不足。 考虑到,第一、《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姜某改建的鱼塘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鱼是活体,如果直接驳回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姜某不配合,必然会给执行带来困难。 二审法院认为既能解法结又能化心结的调解才是本案的最优解,于是组织姜某与李某进行调解。 而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轮的释法明理,二审法院最终促成姜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同意拆除鱼池及相关设备,并将地下室恢复原状。 据悉,如今,姜某已经按照与李某之间的调解协议的约定,拆除鱼池及相关设备,并将地下室恢复原状。困扰李某与蒋某1年多的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这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