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扶人反被讹?河南,一男子在网络上自称救助摔倒女孩却被告上法庭,他坚称自己纯属好心,车上连碰撞痕迹都没有,引发全网关注。然而,交警公布的监控击碎了他的谎言,画面清晰显示,男子超车时确实撞倒了女孩,事故后,他虽拨打了120却未报警就离开,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其应为本次事故责任买单。 据江南都市报8月20日报道,2025年8月,一男子方伟(化名)向媒体求助,称自己因好心搀扶一名骑电动车摔倒的未成年女孩冯小雨(化名),反被交警认定为“肇事逃逸者”,并被女孩家长索赔5万元。 方伟坚称:“车上没有任何碰撞痕迹,我只是救人!”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公众对“好人难做”的共鸣,甚至有人联想到多年前的“彭宇案”。 然而,随着交警部门向媒体公开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事件发生了逆转。 监控清晰显示,事发时,冯小雨正常骑行电动车。 方伟驾驶电动车从后方超越冯小雨,超车过程中其车辆右侧与冯小雨车前轮发生碰撞,导致冯小雨失控摔倒,并造成轻微骨折。 方伟在事故后虽将女孩扶至路边并拨打120,但未报警即离开现场。 事后,冯小雨家长报警,交警通过监控锁定方伟。 最终,交警因方伟的“逃逸行为”认定其承担全责。 最初,方伟坚称“未碰撞”,仅系“好心救人”,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其申请复核后结论仍维持原判。 之后,冯小雨家长认为方伟应当为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方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5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冯小雨家长的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而方伟能否主张减轻责任呢? 1、方伟在本次事故中为何是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方伟尽管通过拨打120实施了救助行为,但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报警、未保护现场、未留下联系方式。 交警指出,逃逸的认定不以主观恶意与否为核心,而是以是否逃避责任为前提。方伟离开现场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及时厘清,符合逃逸特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冯小雨作为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虽存在一定过错,但因方伟逃逸,其过错责任被吸收,故方伟承担全责。 2、冯小雨家长索赔5万元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因为方伟的原因,造成冯小雨的轻微骨折,方伟构成侵权责任,冯小雨作为受害人,其家长有权主张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 冯小雨骨折,通常需数周康复,结合医疗费用、家长误工费等,其主张5万元若与前述赔偿类目合计数匹配则属合理,但若明显过高,方伟可请求法院调整。 3、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方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方伟能否主张减轻责任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更多是对双方行政责任的认定,而不是对民事责任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责任认定依据,但仍可以推翻,按照实际过错比例确定责任。 本案中,冯小雨未满16周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显然,冯小雨存在过错,而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虽然方伟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但仅限于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层面,仍有机会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好心扶人反被讹?河南,一男子在网络上自称救助摔倒女孩却被告上法庭,他坚称自己纯属
洋仔说法
2025-08-21 18: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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