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儿童在餐厅被烫伤,谁之过?家长餐厅各执一词,法律判例责任指向谁? 极目新闻

三金三心草 2025-09-14 21:35:45

7岁儿童在餐厅被烫伤,谁之过?家长餐厅各执一词,法律判例责任指向谁? 极目新闻,9月14日报道:近日,安徽合肥一名7岁男孩在“鱼你在一起”餐厅就餐时,到饮水机打水后返回餐桌时,一名传菜的女服务员端着一盆酸菜鱼跟在后面,中途男孩突然停下,女服务员反应不及,撞在儿子身上,其手中的酸菜鱼汤水泼在孩子胸口,造成烫伤。 据家长谢先生称,孩子烫伤面积达8%,可能留疤。家属质疑服务员未保持安全距离,且餐厅未及时协助救治。事后餐厅提出赔偿5000元,但家长认为不足以弥补伤害,表示若协商不成将诉诸法律。 那么,餐厅及服务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了说清楚,下面通过一则以往类似判例来说明。判例来源于北京市某中院公开的判决。 时年1岁4个月的幼童王某由其舅妈陈某照看,在密云县某小区门口附近玩耍时,王某不慎触碰到李某煎饼摊放置的高温铁板,导致双上肢严重烫伤,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伤情未达伤残等级,但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7万余元损失。 王某法定代理人诉称,李某无照经营且未对高温铁板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则反驳:由于陈某没有看护好王某,王某才会被烫伤,如果她看护到位,王某不至于受伤。故王某烫伤与我无关,但我自愿补偿给其5000元。即使该事故和我有关,我也不应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人流密集处摆放高温铁板且未设置警示,其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而陈某作为临时监护人疏忽看护,亦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陈某承担60%责任,李某承担40%责任。 王某监护人不服上诉,要求改判李某承担70%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责任划分适当,陈某作为临时监护人未持续关注幼童动向应负主责,李某未合理放置危险物品负次责,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的判决依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回到安徽合肥儿童烫伤案,根据判例和法律规定,餐厅方和儿童家长都存在过错,具体责任承担比例需要法院进一步判明! 侵权餐饮人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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