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专门在上下班高峰期,利用车辆转弯或掉头时的视线盲区,故意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汽车,随后假装受伤索赔。今年以来,他竟用同样手法作案15起。 据上海普陀警方透露,9月上旬,警方在处理多起交通事故警情时发现,一名李姓男子频繁涉及类似交通事故,且事故情形高度相似,均发生在车辆右转弯或掉头时段。 办案民警表示,每次都是200元,每次都是电动自行车撞上转弯车辆。这一规律引起了他们的怀疑。通过调取多起事故的公共视频,民警发现李某的“事故”并非偶然。 民警将李某抓获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李某交代,“在网上看到过别人因为‘碰瓷’被警方处罚的新闻,觉得这种方式来钱快,就铤而走险了。” 李某供述,他专门选择在上下班时段行动,骑着电动自行车穿梭在车流中,伺机寻找正在右转弯或掉头的车辆。利用驾驶员视线盲区,他故意加速撞上车辆,然后迅速倒地,假装受伤。 同时,李某交代,“200元不算多,大部分车主为了省事,都不愿意报警处理,选择私了。” 正如其所料,15位受害车主中,绝大多数都选择赔钱息事宁人,这让李某越发肆无忌惮。所得赃款均被李某用于个人挥霍。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让他逐渐沉迷,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经过细致调查,普陀警方掌握了李某15次“碰瓷”的确凿证据。目前,李某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过以上新闻看,该男子的“碰瓷”行为并非简单的交通事故或道德问题,而是一系列明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事故,让对方车主误以为是自己驾驶失误导致了真实事故的方法,骗取车主钱财,符合该项条款的适用情形。普陀警方目前对其采取的行政拘留正是基于此条款。由于其作案次数多,属于“情节较重”,因此面临顶格处罚,15日拘留的可能性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触犯诈骗罪,但是该男子的目前掌握的数额在3000元,尚未达到上海市“数额较大”6000元的起刑点,但其“多次诈骗”的行为极其恶劣,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构成诈骗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还是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不要因怕麻烦而选择私了,正规处理流程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声明:内容来源于九派新闻
上海,一男子专门在上下班高峰期,利用车辆转弯或掉头时的视线盲区,故意驾驶电动自行
三金三心草
2025-09-19 2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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