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吴女士去常去的金店买金饰,趁店老板招呼他人,把约18克黄金手链和配饰放进了自己的包里,被发现后承认盗窃,因价值近18000多元被刑拘。 吴女士,是这家金店的老主顾,经常过来买金饰,跟店老板都混得倍熟。 这天,吴女士到金店后,跟店老板打了声招呼,就开始自己在柜台前溜达起来。 店老板一看是老熟人,顺手把一个托盆金饰端到吴女士面前说,您细挑,我这也还有客人要招呼,先忙一下。 吴女士应了一声,店老板就去忙别的了。 吴女士瞅着店老板的背影,看周围也没有人注意自己。 他把托盆里一条黄金手链,还有几个精致的配饰,都塞到自己的包里了。 塞完后,她还装模作样地在托盆里翻了一会,说今天这些都不太合我,我改天再来。 说完,她就走了。 店老板忙完,清点了托盘里的金饰,发现少了东西。 他赶紧调出监控查看,竟是吴女士干的。 店老板报了警,民警很快就找到了吴女士。 民警找到吴女士的时候,她一开始还说自己没拿。 可民警把监控一放,她立马承认了自己盗窃的事实。 原来,那条黄金手链和配饰加起来大约有18克左右,价值近18000元了。 吴女士,就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被刑拘了。 听说,吴女士家里的条件其实还不错,根本不差这点钱。要不她也不会经常来这家金店买。 1、吴女士,把金店约18克黄金手链和配饰放进自己的包里带走,这个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依据《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吴女士趁店老板招呼别的客人时,把价值近18000多元的黄金手链和配饰放进自己的包里带走,这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她的这种行为,可不是简单的占小便宜了,而是触犯了刑法,是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 2、吴女士盗窃价值近18000多元财物,这个数额该如何认定呢? 对盗窃数额的大小,有很明确的核定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吴女士,盗窃的财物价值近18000多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也就是说,她要面临相对较重的刑事处罚,可不是简单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就能了事的了。 3、那么,吴女士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呢? 《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吴女士盗窃数额较大,又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如累犯、多次盗窃等。 一般情况下,将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幅度内量刑。 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并处罚金。 吴女士因为一时的贪念,干出盗窃黄金的事,最后刑拘,等待她的将是应有的刑事处罚。 不管什么时候,都要管住自己的手,别干违法犯罪的事,不然迟早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在生活中一定要管住自己的手,别老想着占小便宜。 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占了别人的便宜,迟早是要还的。 这个店老板也有一定的责任,不能因为对方是老顾客,就完全放松警惕。 毕竟,人心隔肚皮,谁也不知道别人心里在想什么。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BRTV生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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