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不活了!四川合江,70岁的大爷杀过年猪,一个人按不住,邀请同村66岁的男子帮忙按年猪,不成想,猪肉没吃上,男子反被年猪踢伤,导致四肢截瘫,多处骨折,鉴定为四级伤残。面对巨额的医药费,男子把同村大爷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让大爷彻底傻眼。 农村里,杀“过年猪”、吃“刨猪汤”是刻在骨子里的年俗,邻里之间互相搭把手更是常事。 可70岁的方某丙万万没想到,2024年请人帮忙杀年猪,不仅没吃上热乎的猪肉,还得赔出43万,彻底傻了眼。 2024年1月29日,离过年没几天了,方某丙想着家里养了一年的肥猪,该杀来筹备年货了。 可他年纪大了,力气跟不上,一头几百斤的大猪根本按不住,于是就想到了同村66岁的方某甲。 两人是一个村的老邻居,平时互相帮衬惯了,方某丙一开口,方某甲二话没说就答应了,想着就是搭把手的事,还能蹭顿热闹的刨猪汤。 当天下午,院子里支起了杀猪的架子,方某丙准备好了刀和盆,就等着把猪按倒后动手。 方某甲撸起袖子,和方某丙一起合力去按猪,可没成想,这头猪性子烈得很,被拽到架子旁时突然疯狂挣扎,四条腿使劲乱踢。 就在两人死死按住猪身的瞬间,猪猛地一脚踹了出去,正好踢在方某甲身上。 方某甲没防备,被这股蛮力踹得重心不稳,重重地摔倒在地上,当时就疼得说不出话来,脖子和后背传来一阵钻心的剧痛。 方某丙见状吓坏了,赶紧停下手里的活,和闻讯赶来的村民一起,把方某甲抬上了车,火速送往医院救治。 经过检查,方某甲的伤情远比想象中严重:颈椎脱位、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脊柱骨折,还导致了四肢瘫痪。 这一住就是一个多月,直到3月11日才出院,可身体再也回不到从前了。 方某丙心里过意不去,主动垫付了8万多元的医药费,可后续的康复治疗还需要一大笔钱,这让两个普通农村家庭都犯了难。 2025年2月,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方某甲因颈椎骨折脱位伴颈脊髓损伤致截瘫,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同年5月,又被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长达5年。 这意味着,方某甲后半辈子都离不开人照顾,家里的顶梁柱彻底倒了。 看着病床上的折磨和堆积的账单,方某甲实在没办法,只能向方某丙提出索赔。 可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谈不拢,协商多次都没结果,无奈之下,方某甲将昔日的老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方某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方某甲无偿为方某丙提供按年猪的帮工服务,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法院认为,方某丙作为被帮工人,明知杀猪是高风险活动,猪挣扎时力量大、动作危险,却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设备,也未安排足够人手或采取有效固定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方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在农村生活,应当预见杀猪的危险性,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方某丙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构成侵权过错;方某甲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属于被侵权人过错,可依法减轻方某丙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农村邻里互助的实际情况,最终酌情判定:方某丙承担70%的责任,方某甲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经过法院核算,方某甲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扣除方某丙已垫付的8万多元,方某丙还需赔偿438781元。 原本热闹的杀年猪,最终变成了两败俱伤的悲剧,看来按年猪也是有风险的,安全才是第一位。


